长沙植物人案的沟通:双赔还是补差,成功案例的启示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
咨询电话:13910909615
在法律的世界里,每一个案件都是一座等待攀登的山峰,充满了挑战与未知。
这次长沙同行陈律师与我关于植物人重大工伤案的沟通,就是在探索一座复杂而险峻的山峰路径,其中涉及的双赔还是补差的问题,让整个案件充满了讨论的价值。
这个植物人案不仅涉及工伤,还牵连着医疗纠纷,这种双重问题的叠加需要专业的眼光和丰富的经验来梳理。
一位朋友咨询长沙的陈律师,陈律师遇到难题后便来电与我交流。这一交流的核心问题便是:是补差还是双赔?这看似简单的选择,背后却蕴含着复杂的法律关系和众多的法律条款依据。
幸运的是,我们北京市常鸿所陈律工伤律师团队有着相关的成功案例。
在2018-2021年承办的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的工伤和医疗纠纷案中,实现了双重赔偿。
我毫不犹豫地把呼市一审判决(案号: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所作(2018)内0105民初4384号一审民事判决)和二审判决(案号: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2021)内01民终1609号二审民事判决)发给了陈律师参考研究。

长沙的陈律师谦虚地表示,这类案件一般律师难以处理,必须寻求专业的工伤律师。他打算向家属推荐找我咨询。我们相识已有五六年了,在这几年的交往中,想必他深知专业在处理这类复杂案件中的重要性。
回顾我们团队在代理赛罕区客户工伤案件的历程,可谓漫长而艰辛。
一审时,公司一方代理律师提出了抗辩理由,认为工伤者在受伤后已经通过医疗侵权纠纷向赛罕区人民法院和呼市中级人民法院解决了伤残赔偿问题,不应再重复主张。然而,法院依据明确的法律规定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从法律依据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明确了职工除医疗费用不能重复要求支付外,可以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从理论上讲,两者属于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一个在私权领域,一个在公权领域;在实践中,也是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第三人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机制在现行法律下是并行不悖的。
所以,工伤者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不属于重复诉讼。最终一审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全部工伤待遇,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并且二审生效后,执行程序顺利进行,客户工伤执行款全部到位。

这个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客户的工伤一案,前后历时7年之久。
我们团队从2014年春开始承接,直到2021年才成功结束。
期间,打确认劳动关系的官司持续了几年却未成功,但后来出现了转机,未经过工伤认定和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法院直接参照工伤进行裁判胜诉,这在呼市是一大突破和创新的生效判决。
这一案例犹如一颗明亮的星星,在处理类似复杂案件的黑暗天空中闪耀着指引的光芒。
它告诉我们,即使案件再复杂,只要依据法律,坚持正义,就有可能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备注: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原创第1290篇工伤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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