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突发疾病回家后48小时内死亡:工亡认定的争议与曙光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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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伤认定的复杂领域里,一个看似简单却争议颇大的问题摆在我们面前:在单位突发疾病回家后48小时内死亡到底是否属于工亡?
这个问题就像一片迷雾,笼罩着众多工伤案件,也让许多劳动者及其家属的权益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一问题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些法院认为,只有在突发疾病后径直送医抢救,并且在48小时内死亡的情况才能算作工亡。这种观点仿佛是站在一个较为严格的立场上,强调了送医的直接性和紧迫性。
然而,另一些法院则持有不同的看法。他们认识到,突发疾病往往是一个逐步渐进的过程,死者本人可能由于缺乏对疾病严重性的基本判断,没有径直送医抢救而是选择回家休息,最终在48小时内死亡,这也是符合常理的情况,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亡。这就像从人性化的角度出发,考虑到了劳动者在突发疾病时可能出现的各种实际情况。
日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学习和查找过程中,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16日所作的(2023)皖行申546号行政裁定书,宛如一道穿透迷雾的曙光,有力地回应了这一司法实践中的重大争议。
在裁定书中,安徽高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在2021年度行政案件审理情况通报中指出:
在实践中,为体现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对于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未及时送医救治,回住处休息时死亡,自发病至死亡时间未超过48小时的,可以视为工伤。
安徽高院在再审裁定当中,直接引用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的审判指导精神进行裁判,这无疑是一种大胆而又明智的尝试。
这种做法是值得大力支持的。
在一些突发疾病的死亡案件中,如果刻板地要求必须径直送医抢救才认定为工亡,显然缺乏人性化的考量,就像是用一把僵硬的尺子去衡量千变万化的现实情况,显得过于脱离实际。
安徽高院站在劳动工伤者的角度思考问题,积极引用上级法院的审判指导精神进行裁判,为那些在单位突发疾病回家后48小时内死亡的劳动者及其家属带来了希望。
然而,问题并没有就此完全解决。
当我们进一步思考时,又会产生新的疑问:
若在单位突发疾病回家后不在48小时内死亡而是超过48小时后死亡的到底是否属于工亡呢?
这又是一个复杂且充满争议的话题。不过,值得庆幸的是,对于超过48小时工亡行政诉讼案,像北京市常鸿所陈律工伤律师团队已经进行了比较深入的实践和研究。
如果大家想要深入了解这方面的情况,可以上网搜索陈律关于超过48小时nao出血工亡行政诉讼案相关文章,这或许能为那些面临类似困惑的人们提供更多的参考和思路。
小结:
在单位突发疾病回家后48小时内死亡是否属于工亡在司法实践中有争议,安徽高院依据最高法巡回法庭通报精神裁定此类情况可视为工伤是人性化的进步,而对于超过48小时死亡是否工亡的问题,陈律团队有相关研究可供查询。
备注: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原创第1254篇工伤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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