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先行垫付无需行政复议前置:维护工伤者权益的法律解读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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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伤维权的复杂道路上,工伤待遇先行垫付是否需要行政复议前置,是一个迷雾重重的岔路口,让许多工伤者和从业者感到困惑。
不久前,助理小张遇到的工伤咨询者就深陷这样的困境。在执行终本后,当他向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先行垫付却遭到拒绝时,他勇敢地迈向法院寻求公正。然而,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告知要先走行政复议前置,这一要求让工伤者无奈地改变方向,先去走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无独有偶,前不久,山西晋中工亡案的老咨询者也遭遇了同样的情况。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作出不予先行垫付的答复后,他立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却被立案庭告知要走行政复议前置。
这表明,在司法实践中,工伤待遇先行垫付是否需要行政复议前置存在着极大的争议。这凸显出相关立法机关尽快出台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具体解释和范围的紧迫性。

那么,工伤待遇先行垫付到底是否需要走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呢?
北京市常鸿所陈律工伤律师团队经过深入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后,坚定地认为工伤待遇先行垫付不需要走行政复议前置。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六项和第十二项的规定: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和(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这两种情况应属于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选择权在于工伤者一方。
我们团队认为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并不包括第十一条第六项和第十二项。
当工伤者面对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答复或口头答复的关于工伤待遇先行垫付或工伤待遇先行支付拒绝时,这属于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的事项,以及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的事项,所以不需要经过行政复议前置。

我们团队自身就有这样的实例。
在2024年夏季,我们曾向北京某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待遇先行垫付遭到拒绝后,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进行了审理裁判,并未要求走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这一实例犹如一盏明灯,照亮了工伤者在维权时可能选择的直接诉讼之路。

此外,从法律体系的整体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情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八条强调便民原则或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之原则。
工伤待遇先行垫付之诉,既然当事人已经起诉到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那么法院再给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设置行政复议前置这样的门槛,就违背了便民原则,会让这一原则失去法律应有的意义。
这就是在一条本应畅通的道路上设置了不必要的障碍,阻碍了工伤者快速有效地寻求法律救济。

小结:
工伤待遇先行垫付在司法实践中是否需行政复议前置存在争议,如助理小张的工伤咨询者和山西晋中老咨询者均遇立案庭要求先走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况。
但研究行政复议法后,北京市常鸿所陈律工伤律师团队认为依据相关条款,工伤待遇先行垫付不需要行政复议前置,团队自身实例也证明这点,且从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看,工伤待遇先行垫付若设置行政复议前置违背便民原则,不利于工伤者维权。

备注: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原创第1227篇工伤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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