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劳动关系不是不予工伤先行支付的法定理由!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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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看到多起工伤先行支付行政诉讼案例。这里的先行支付指的是对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裁判文书申请强制执行,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出具终本裁定。终本裁定后,再申请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无劳动关系的情形包括超龄工伤案,非法转包或非法分包工伤案,挂靠工伤案等。
看到的几个行政诉讼案例当中,有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伤亡者与其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履行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有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先行支付的理由是必须以存在劳动关系作为先行支付的前提条件。
像这样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先行支付的案例大概率不是个别现象,或许全国各地都有。
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拒付后,工伤者或其家属就打行政诉讼,要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行支付工伤待遇。
有的基层法院还会支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拒付的理由,判决驳回伤者或其家属的诉讼请求。
有的直到打到上诉二审才改判支持先行支付。例如: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支持家属先行支付诉求。案号为:(2020)苏01行终12号行政判决书。
还有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服二审判决打到了当地高院,当地高院也认为符合先行支付法定条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予以先行支付。依法驳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再审申请。例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裁定。案号为:(2020)鲁行申1236号民事裁定书。
备注一:与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有关的陈律文章主要有:
1、第641篇工伤原创文:《我们承办的北京三个工伤案先行垫付均成功》;
2、第790篇工伤原创文:《工伤案终本裁定后接下来该怎么办?》;
3、第810篇工伤原创文章:《与河北廊坊一个二级工伤者简单沟通执行后续》;
4、第879篇工伤原创文章:《与香河一个二级工伤者第二次沟通终本后先行垫付》;
5、第934篇工伤原创文章:《廊坊香河二级工伤客户把一生的幸福安危全都托付给了我》;
6、第1025篇工伤原创文章:《廊坊香河二级工伤先行垫付行政诉讼案二审扳回一局!》;
7、第1076篇工伤原创文章:《河北香河工亡先行支付案已向河北高院申请再审》;
8、第1136篇工伤原创文:《与山西运城一个工亡案家属简单沟通》。
以上陈律这八篇原创工伤文在百度、或新浪微博、或今日头条能搜索到。感兴趣的工伤者或同行可以一起探讨研究。
备注二: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原创第1156篇工伤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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