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六级工伤客户可能委托伤残津贴差额行政案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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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六级工伤客户是2024年4月底委托我们工伤律师团队代理的二审民事诉讼案,2024年10月上旬二审已判维持。民事诉讼案二审判决生效后已申请强制执行,公司说正在走内部审批流程之中。
另外,这位六级工伤客户还有一个行政诉讼案,就是按月伤残津贴和按月退休养老金之间的差额。
据说伤残津贴应为五六千元,但养老金为每月三千多,伤残津贴与养老金之间差额不少。
若十年差额累计不是一个小数字。客户让我们团队开始准备其津贴与养老金差额官司。
经查中国裁判文书网,山东高院公布了一个支持五六级伤残津贴差额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成功案例。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鲁行申77号行政裁定,山东高院本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四十条规定:“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根据该条规定,已经认定工伤且依法领取伤残津贴的受伤职工,如认为其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有权依照该条规定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再审申请人齐河县人社局主张该条款只适用于一至四级伤残职工,但未提供相关的立法或者行政解释,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令齐河县人社局依照上述规定,在核实伤残津贴数额后为被申请人张某补足差额,二审法院判决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我们这位六级工伤客户是二十多年前的老工伤,当年还没有工伤保险条例,也没有伤残津贴这个词语,按照1996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的伤残抚恤金进行发放。这个按月抚恤金待遇类似于现在的工伤保险条例当中规定的五六级按月伤残津贴。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都是企业进行发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差额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社会保险法是上位法,属于法律,位阶高;工伤保险条例是下位法,属于行政法规,位阶低。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新法优于旧法,法律高于行政法规。所以,五六级的伤残津贴差额,应由当地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更有利于保护和维护劳动工伤者的合法权益。
备注一:本文关联文章有:陈律第1128篇工伤原创文:《简要回复浙江杭州一个六级工伤家属》和陈律第1130篇工伤原创文:《一周内有两个咨询五六级工伤伤残津贴与养老金差额》。
备注二: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第1135篇工伤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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