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广西律师同行初探超过48小时工亡案中三个问题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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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律师同行把他最近代理的一个脑出血工亡行政诉讼案一审判决发我看了。一审行政诉讼判决驳回诉求,理由是脑死亡并非我国法律上认可的死亡。一审时,他曾申请法院做脑死亡司法鉴定,未果。
这个案子一审刚判下来,拟上诉。一审法院是广东某区县人民法院。
这位律师同行还办理了另外一个超过48小时脑出血工亡行政诉讼案,一审、二审和再审均败诉。检察院阶段家属拿了司法救济款2-3万,家属拟放弃后续程序。
律师同行和我初步探讨了一个关于脑死亡司法鉴定这个问题:
1、打医疗纠纷案民事诉讼,法院能同意做脑死亡司法鉴定吗?
2、打医疗纠纷案时即便法院同意做司法鉴定,一定能做出来48小时之内脑死亡的司法鉴定报告出来吗?
3、打医疗纠纷案,即便做出来了有利的48小时内脑死亡司法鉴定报告,人民检察院一定会采纳这个鉴定报告,进而人民检察院会依法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依法能提起抗诉吗?
我们常鸿所陈律工伤律师团队曾在湖北某区县代理一个超过48小时脑出血工亡行政诉讼案。一审、二审败诉,湖北高院也裁定驳回诉求。
我们代理家属依法向当地某区县人民法院提起了医疗纠纷案民事诉讼。在做医疗过错因果司法鉴定的同时,还提出来要做脑死亡司法鉴定。
湖北某区县人民法院审理法官刚开始只同意我方做医疗过错因果鉴定但不同意我方做脑死亡鉴定,法官认为脑死亡鉴定与医疗纠纷案无关。我方申请该法官回避。回避了法官之后,更换一名新法官审理,新法官同意我方做脑死亡司法鉴定。经过摇号,两个司法鉴定机构均以超出本鉴定机构鉴定范围为由退回鉴定资料。
两个司法鉴定分开做,才有一家鉴定机构做出来了48小时内脑死亡鉴定报告。
我方已经向当地人民检察院申请了监督程序。我方拿着人民法院委托做出来的脑死亡司法鉴定报告递交给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向当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我们常鸿所工伤律师团队还在河北某区县承接了一个超过48小时脑出血工亡行政诉讼案,一审、二审和再审行政诉讼均败诉。后面拟向当地市人民检察院依法申请监督程序。
我方在去年对本案提起了医疗纠纷案民事诉讼,法院审理法官除了同意做医疗过错因果鉴定之外,对我方提出来的脑死亡司法鉴定也无异议,也同意做。经过多轮摇号,均未找到合适的司法鉴定机构来做脑死亡鉴定。司法鉴定还在进行之中。
广西同行律师提出来的三个问题,我们团队认为,做下去就或许只有一个答案,在脑子里面去想而不采取任何行动,那就肯定满脑子都是问题。执行力和行动力非常重要!
备注一:与本文关联文章有:陈律第992篇工伤原创文章:《工亡行政诉讼案脑死亡鉴定是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做的司法鉴定》。
备注二: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原创第1129篇工伤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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