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退休金低于五级工伤伤残津贴可以要求补差吗?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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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陈律师你好,我是五级伤残退休职工,养老退休金远低于伤残津贴,请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条适合我吗?假如行政诉讼有赢的可能吗?
我姓金,男,61岁,汉族。
北京陈剑峰律师回复:
您好!金先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您若养老退休金远低于五级工伤伤残津贴,可以要求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依法予以补足差额。
经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有这样两家省级高院裁判支持五六级工伤差额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差。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行申853号行政裁定,四川高院本院认为: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江某于2012年7月退休前因工患职业病,被评定为六级伤残,并领取伤残津贴,退休至今的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在职时领取的伤残津贴的事实均无异议,关键问题是江某退休时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低于退休前领取的伤残津贴,再审申请人是否应当将江某的退休养老保险待遇补足至退休前领取的伤残津贴。《工伤保险条例》的确未明确规定六级伤残的职工退休后的待遇应当如何支付,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条“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的规定,无论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如何,只要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即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因此,再审申请人应当将江某的退休养老保险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至其退休前领取的伤残津贴。二审法院判决再审申请人按照每月2800元的伤残津贴标准为江某补足自2012年7月起养老保险待遇与伤残津贴之间的差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辽行申1120号行政裁定,辽宁高院本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条:“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的规定,对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工伤职工,应停发伤残津贴,转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其差额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予以补足差额。该条未对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进行限定。本案中,孙某因公致残6级,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因其低于伤残津贴,故依法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予以补足差额。《工伤保险条例》系行政法规,《社会保险法》系法律且在条例之后实施。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社会保险法》的效力高于《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伤保险条例》未就五、六级伤残职工养老金同伤残津贴存在差额如何处理,应当适用《社会保险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故原审判决撤销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2月1日作出的《关于对孙某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并重新作出答复并无不当。
备注一:本工伤咨询者系2024年9月29日在今日头条私信留言,因涉及隐私故化姓。内容稍有改动,大意没变。
备注二: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原创第1126篇工伤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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