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广东深圳一个同一单位工伤和交通事故侵权案家属简单沟通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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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交通事故发生在2014年元旦后,肇事司机全责,伤者无责。伤者是一位女士,今年40岁出头,老家湖南人。事发深圳市宝安区。
肇事司机和工伤者均系同一个用人单位员工,肇事司机履行职务行为发生的事故。伤者起诉用人单位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侵权,一审二审和再审均不支持双赔,仅让保险公司承担了补差几万元。公司不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因为同属于工伤,法院认为同一单位应走工伤赔偿程序,不应再让单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一审案号为: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观民初字第236号民事一审判决;二审案号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3139号二审民事判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案号为:(2016)粤民申3661号民事裁定。
同样类似于本案同一个用人单位同事造成的交通事故侵权案,工伤和交通事故侵权却可以在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得到双重赔偿。
云南裁判案号分别为: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3民终878号民事判决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云民申1520号民事裁定。
可见,对于同一单位同事造成的侵权和工伤案件,在国内省一级高级人民法院这个层面上目前裁判尺度尚不统一。
深圳那个案子已经过了申请人民检察院监督诉讼时效,那救济途径是什么呢?除非申请启动院长自查自纠式再审程序,难度可想而知!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3民终878号民事判决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云民申1520号民事裁定,本院认为:
本案从性质来看既是工伤事故也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肖某既是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其因工伤事故享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也因第三人侵权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二者虽然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互不排斥。
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人身损害赔偿属于民事损害赔偿,两种请求权的基础不同,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是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是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两者并不互相矛盾。
首先,基于工伤事故的发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工伤保险赔偿关系。只要客观上存在工伤事故,就会在受伤职工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工伤保险赔偿关系,确认该法律关系成立与否,无须考察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都不影响受伤职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
其次,基于侵权事实的存在,受伤职工作为被侵权人,与侵权人之间形成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侵权之债成立与否,与被侵权人是否获得工伤保险赔偿无关,即使用人单位已经给予受伤职工工伤保险赔偿,也不能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综上,肖某基于双重主体身份,有权向用人单位绿能公司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同时还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即有权获得双重赔偿。
备注一:与本文有关的陈律文章主要有:
1、第508篇工伤原创文:《因工外出坐单位车侧翻,工伤和交通事故可以双赔吗?》;
2、第803篇工伤原创文:《与北京同行李律师沟通一个同事侵权的工亡案》;
3、第812篇工伤原创文:《与内蒙古巴彦淖尔工亡案家属沟通一个同事侵权案》;
4、第519篇工伤原创文:《北京高院对同一单位造成的工伤和交通事故补差的裁判案例》;
5、第1105篇工伤原创文:《与山东济宁一个同一单位工亡和侵权案家属简单沟通》。
备注二: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第1110篇工伤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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