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州靖江客户六级工伤案劳动仲裁已开庭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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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6日晚上戌时,在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一家酒店与助理小张会合。饭后在酒店约见六级工伤客户及家属。16日晚上客户家属主要提到了医疗费未报销部分之诉求,这个我心里有数,后面程序或许能解决。
7月17日上午九点,在靖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楼第一仲裁庭开庭。一名仲裁员独任审理。开庭时间差不多三个小时,因书记员逐字逐句记录稍微有点缓慢。
在17日上午庭审中,我方代理工伤者一方,主张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第二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和停工留薪期满后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前的工资待遇。
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仲裁员当庭说工伤缴费基数问题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我方予以反驳,不仅拿出来江苏省各地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而且陈律说不久前在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承办一个三级工伤案,劳动仲裁裁决支持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和伤残津贴差额。所以,反驳劳动仲裁仲裁员说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之观点。
关于第二年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公司律师提出超过仲裁申请时效。我方予以反驳,因为上一次仲裁和诉讼我方伤者曾提出来索要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但公司说已经签署了书面合同。在公司未拿出书面劳动合同原件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支持了公司已签署头一年的劳动合同之主张,驳回工伤者该项诉求。既然公司说已经签署头一年的劳动合同,那我方再索要第二年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这次公司代理律师以超过时效抗辩。我方认为,仲裁和诉讼一直在进行之中,时效已经发生中断。
关于停工留薪期满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前的工资待遇,公司律师以重复诉讼进行抗辩。我方予以反驳,认为索要的是差额,并非全额,因为原一二审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支持的,我方认为不对,应按照全额工资数额支付。
公司一方代理律师功底非常扎实。对我方提出的主张可能存在的问题之处全部提出反驳观点。
我方发言主要以助理小张发言为主,我作适当补充。
庭审结束后,仲裁员主持调解未果,因为公司代理律师需要回去请示公司领导或公司老板后才能决定。
17日庭审我方气势也还不错,尽力维护六级工伤客户最大利益进行辩护。
本案是我们常鸿所陈律工伤律师团队承接这位工伤客户的第二个案子。第一个案子是不服原二审判决后的申请江苏高院再审程序,我方已向江苏高院递交了再审申请,江苏高院已经受理。等待高院通知谈话或听证程序。
备注: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原创第1086篇工伤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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