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哈尔滨一个超过48小时工亡案家属简单沟通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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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5日上午11时许,一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女士加我微信。
就她家属超过48小时脑出血工亡案相关问题简单微信咨询。
2024年3月25日凌晨一点半她家属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脑干出血入院抢救,3月29日凌晨4点半左右宣告心肺死亡。
4月14日傍晚酉时,女士把医院病程记录等病历资料发来了。
在3月25日入院当日上午8点,已经是深度昏迷、无自主呼吸、对光反射消失,这个时间节点已经是nao死亡状态。这种nao死亡状态一直到29日凌晨宣告死亡一直没变化。
本案关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这一点并没有异议。
主要争议焦点:是按照心肺死亡还是按照nao死亡标准?
因为我们国内不少法院现在认可nao死亡,也有的法院认为扣除呼吸机的时间合理。符合这两点都有可能认定为工亡。
我把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到的一个黑龙江省绥北认可nao死亡的成功案例发给女士参考。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日所作(2023)黑8111行初3号行政判决,绥北人民法院本院认为:
为了符合视同工伤的48小时限度条件而放弃救治的主动或被动行为将有可能造成一种负面的舆论导向指引,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不区分具体情况的一刀切式、机械式司法也有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能动司法的必然要求。
本案中,对于李某死亡的时间如不进行综合审查和判断,而仅以绥化市第一医院记载的李某死亡时间作出认定,可能影响到认定结果的客观真实和公平公正。本案中,不论是从李某出现症状后在医疗机构即肇东市人民医院初次诊断的时间为2022年1月22日9时40分左右的时间起算,还是从李某于2022年1月22日15时27分以“脑血管病”被绥化市第一医院收入院治疗的时间起算至2022年1月24日9时10分李某病情危重,深昏迷状态,无自主呼吸,大量血管活性药物维持下血压仍不理想,预后不佳,死亡率高时止,均未超过48小时的限制。
2022年1月24日9时10分后,医疗机构在李某家属的强烈要求下穷尽一切救治措施对李某施以的救治,在本案中可以被判断为是无效救治、死亡事实不可逆,一旦撤掉呼吸机和药物,所维持的生命体征将迅速消失。本案应当从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来进行综合评判,李某的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
另外,我还把《这五个省份高院支持nao死亡认定为工伤的成功案例》一文中的相关案例全文都发给了女士一并参考研究之用。希望她家属工亡案官司能够打赢!毕竟还有一个才五岁的孩子需要抚养。
备注: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原创第1042篇工伤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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