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院有可能支持职业病民事赔偿!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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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4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初步查询河北省地域范围之内的职业病单独民事赔偿案成功案例。
因为一个河北承德职业病工伤咨询者老客户施先生让我帮他查一下河北省的成功案例。
经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个案例和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个案例,总体思路是支持职业病单独民事赔偿补差案。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冀03民终3667号民事裁定,秦皇岛中院本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的规定并非排斥劳动者首先通过工伤待遇获得赔偿,获得工伤赔偿后仍不足以赔偿其所受损失的,有权继续向用人单位要求赔偿。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冀民再72号民事裁定,河北高院本院认为: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了“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之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权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在法律条文之间冲突时,本案应优先适用上位法。故原审驳回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
2023年秋日一天,咨询老客户施先生曾咨询他的职业病六级工伤案是否还存在职业病单独民事赔偿,当时我口头计算后,告知施先生很可能已经不存在民事赔偿了,因为他的民事赔偿减去工伤赔偿不存在差额。
因为在5-10级工伤案子当中,民事赔偿只减去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较为多见,一般医疗和就业补助金不予扣减。若这样的话,施先生的案子很可能存在一定的民事赔偿数额。
不仅对河北省职业病民事赔偿进行初步研究,近期,我还对湖北省职业病民事赔偿也进行了初步研究。让我的认知还在不断的更新变化之中。
对职业病单独民事赔偿,目前虽然我们工伤律师团队已经成功办理浙江省两个职业病民事赔偿成功案例,但是在全国范围之内的其余省份我还基本没有承接过职业病民事赔偿案。
希望我们常鸿所工伤律师团队今后能帮到全国各地更多的职业病患者民事赔偿获得成功!
备注一:本文关联文章有:陈律原创第947篇工伤原创文《河南高院有直接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裁判职业病民事赔偿的成功案例》、第962篇工伤原创文《山西地方法院有两个支持职业病民事赔偿的成功案例》、第963篇工伤原创文《天津第二中院有一个支持职业病民事赔偿的成功案例》和第964篇工伤原创文《这两个职业病单独民事赔偿案赔偿数额天壤之别!》。
第962篇之后的文章将安排时间逐步按顺序陆续发表。
备注二: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原创第961篇工伤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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