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一个同事侵权造成的工亡案能获得双赔吗?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
咨询电话:13910909615
问题:
陈律师,您好!
我是在新浪微博上看到您专业做工伤案子的律师。我姓谭。
我父亲(57岁,汉族)在云南某县一个建筑工地工作时不慎被单位司机驾驶的车辆撞伤,不治身亡。工伤已经认定了。
现在正打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官司当中,交警队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我们当地有法律专业人士说,这种本单位司机造成的交通事故工亡案只能选择工亡或者选择交通事故死亡之一获得赔偿,不能获得双赔。
是不是这样的,陈律师?
本咨询系2023年10月30日家属在新浪微博给我私信留言咨询的内容。
北京陈剑峰律师回复:
您好!谭先生。
这种同一个单位的同事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亡案,如果在云南省地域范围之内,则有可能交通事故案侵权和工亡案获得双重赔偿。但是,若在云南省之外的省份,则不一定可以获得双赔。
因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有一个这种情况获得双赔的成功案例。认为单位同事侵权也属于第三人侵权范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云民申1520号民事裁定,本院审查认为:
本案从性质来看既是工伤事故也是机动车交通事故,伤者既是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其因工伤事故享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也因第三人侵权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二者虽然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互不排斥。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人身损害赔偿属于民事损害赔偿,两种请求权的基础不同,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是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是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两者并不互相矛盾。首先,基于工伤事故的发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工伤保险赔偿关系。只要客观上存在工伤事故,就会在受伤职工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工伤保险赔偿关系,确认该法律关系成立与否,无须考察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都不影响受伤职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其次,基于侵权事实的存在,受伤职工作为被侵权人,与侵权人之间形成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侵权之债成立与否,与被侵权人是否获得工伤保险赔偿无关,即使用人单位已经给予受伤职工工伤保险赔偿,也不能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综上,伤者基于双重主体身份,有权向用人单位绿能公司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同时还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即有权获得双重赔偿。
本案二审案号为: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3民终878号民事判决。
备注一:因涉及隐私故化姓。
备注二: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原创第939篇工伤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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