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职业病单独民事赔偿补差案对伤者形势依然很严峻!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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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常鸿所工伤律师团队从2017年春夏之交开始,六年来承接了两例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的职业病矽肺工伤案件。一个是矽肺一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四级工伤案,另一个是矽肺二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三级工伤案。
我们工伤律师团队在打这两个职业病单独民事赔偿补差案子时,两位客户都在司法鉴定当中作出了五级伤残等级的鉴定结论,这样才在最终判决和调解当中占据了有利的形势,最终都获得了五十万或者六十万的民事赔偿。
然而,在浙江省并非所有的职业病患者在民事赔偿案件当中都能非常幸运地获得赔偿。
在浙江省的职业病民事赔偿存在两个巨大的诉讼风险:
第一个诉讼风险:伤残等级的重大争议。
因为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进行司法鉴定的话,职业病患者一般在这个鉴定标准分则当中并无相应的对应等级。
想要按照浙江省的老办法进行司法鉴定出来等级,一般得是在2017年之前有职业病接触史方才有可能。
如果只有2017年以及2017年以后的职业病接触史,那么,很可能难以参照浙江省老办法进行司法鉴定。若不能按照浙江省老办法进行司法鉴定,按照新的人损鉴定标准无等级,这就存在重大的等级争议。
目前在浙江省并没有一个成功案例在民事赔偿当中直接援引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来进行裁判的先例!
第二个诉讼风险:浙江省支持职业病单独民事赔偿的成功案例并不多见。
经查中国裁判文书网浙江省的职业病民事赔偿判例。支持的判例大多是在2015-2016年前后裁判的法律文书,而在2017年至2019年前甚至以后,大多法院甚至浙江高院不支持职业病单独民事赔偿补差占绝对多数。
我们工伤律师团队承办的绍兴上虞两例职业病民事赔偿补差案成功案例,都是二审在中院调解结案的。之所以接受二审中院主持的调解结案,是因为考虑到客户落袋为安,为了客户最终的实际经济利益的获得,而不能轻易冒风险让二审法院进行判决甚至有打到浙江高院的诉讼想法。
在浙江省范围之内的职业病单独民事赔偿补差案,但凡在二审诉讼程序当中能够调解的,尽量争取二审当中调解结案。因为诉讼风险在上述我谈到了两点。这两点诉讼风险就是目前浙江省司法实践当中客观存在的诉讼风险。
对浙江省的职业病工伤者来讲,打职业病单独民事赔偿补差案官司,存在巨大的诉讼风险,形势还是非常严峻的!
备注: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原创第932篇工伤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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