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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48小时脑出血工亡行政诉讼案错过了司法鉴定该咋办?

(2023-06-24 09:02:04)
标签:

财经

陈剑峰律师

工伤成功案例

工伤专业律师

分类: 工伤常见问答、伤残标准和研究

超过48小时脑出血工亡行政诉讼案错过了司法鉴定该咋办?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 咨询电话:13910909615

 

    超过四十八小时nao出血工亡行政诉讼案在全国范围来讲,有逐步逐年增多的趋势。因为国内不少法院都逐步在接受nao死亡这个死亡判断标准。

 

    不少代理律师或者当事人家属在打这一类超过四十八小时nao出血工亡行政诉讼案时,在一审行政诉讼程序和二审行政诉讼程序可能均未向法院申请是否在四十八小时之内nao死亡的司法鉴定。在高院再审程序也就没办法再申请司法鉴定。

 

    一般来讲,司法鉴定机构均需要法院委托(或公检法机关委托)或者用人单位委托来做司法鉴定方可同意。

    因为通常在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一旦认定为工亡将全部由用人单位来进行赔偿,所以用人单位一般不会来进行委托这个司法鉴定的。

    另外,由于在前面的一审和二审行政诉讼程序当中均未申请脑死亡的司法鉴定,申请高院再审也不可能会做,那么想再次通过法院这一条途径来委托就在程序上形成巨大障碍。

 

    后面还有一个申请人民检察院监督程序,在检察院审查阶段是否可以委托进行司法鉴定呢?

    在人民检察院监督程序当中是否可以申请做司法鉴定,这个或许我们绝大多数律师都不知道,因为绝大多数律师都可能根本就没有学习过这个监督规则,更没有熟练运用这个监督规则。

    日前,我看了一下《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发现在人民检察院监督程序当中,也可以依法申请司法鉴定程序。那就是该规则的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六十二条,可以依法申请司法鉴定的。

    这个规则内容非常丰富,至少现在我知道了在行政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审查阶段也可以依法申请进行司法鉴定!这个是包括我本人在内或许也是不少代理律师或者当事人家属比较渴望的一件事情!因为这一类超过48小时nao出血工亡行政诉讼的案子就是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方可。

    我们律师或者当事人总是害怕人民检察院阶段走过场或者说认为是一个没有什么用的程序。然而,若我们熟悉这个规则并且可以熟练运用之,或许以后我们再接着走行政诉讼的人民检察院监督程序就不再是走过场了!

    吾生有崖,而知无涯!

    每一名律师都需要活到老学到老方可。

 

    备注一:《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第六十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以下调查核实措施:

    (一)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

    (二)询问当事人、有关知情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

    (三)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问题的意见;

    (四)委托鉴定、评估、审计;

    (五)勘验物证、现场;

    (六)查明案件事实所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检察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对调查核实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性措施。

第六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就专门性问题书面或者口头咨询有关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意见。口头咨询的,应当制作笔录,由接受咨询的专业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记明情况。

人民检察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评估、审计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评估、审计。在诉讼过程中已经进行过鉴定、评估、审计的,除确有必要外,一般不再委托鉴定、评估、审计。

 

    备注二: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第868篇工伤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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