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按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裁判职业病民事赔偿补差需要攻克!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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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江苏省无锡市某县级市一个噪声聋职业病九级工伤案,伤者本人来电希望我帮助其代理职业病单独民事赔偿补差一案。伤者电话里说,看过我发表的不少职业病民事赔偿原创工伤文章。
无锡某市的这个职业病工伤案虽然标的额不大,但是遇到的法律焦点问题非常棘手,这个焦点问题是:
若在民事诉讼中需要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其结果就对伤者可能非常不利,因为人损的等级会降低或者无等级,那就几乎就没有任何差额存在。
若法院直接参照其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九级伤残进行裁判民事赔偿,那就非常有利了,多少还存在一定的差额。
2023年4月30日下午申时,特意上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找江苏省的职业病案例,关于职业病单独民事赔偿补差案是否存在按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进行裁判的成功案例。江苏省的职业病民事赔偿案例当中暂未找到自己想要的结果。
若以后我们工伤律师团队承接类似于无锡某市这样的江苏省的职业病民事赔偿案,可能需要寻求突破和创新了。
这个一旦突破和创新,非常有利于江苏省众多职业病工伤者主张民事赔偿补差。
在职业病工伤当中,主张民事赔偿后法院是否会直接参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进行裁判,会直接影响到职业病工伤者的切身实际经济利益的大小甚至有无。
在我们国内有的省份,例如广东、山东等地,有的法院对于职业病工伤者的职业病民事赔偿案会直接参照其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级来进行裁判民事赔偿,但是这个并没有得到普及。对于绝大多数职业病民事赔偿案,法院的观点还是需要重新司法鉴定,这个观点占绝对多数。
在工伤专业领域,我们常鸿所陈律工伤律师团队需要攻克的难关非常多,全国各地委托到我们这个团队接手的工伤案绝大多数都是或者重大、或者复杂、或者疑难杂症,很多棘手的工伤案都需要寻求突破和创新。
看来我们工伤律师团队的任务还任重道远!
备注: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第839篇工伤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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