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南康九级工伤可赔多少钱?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
问题:
管先生,男,53岁,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
2022年10月20日上午九点半,在赣州市南康区某建筑工地做小工,不慎高处坠落摔伤。
致管先生腰椎爆裂性骨折。
工作不到10天就受伤了,日工资250元。无工伤保险。
工伤尚未认定。
现在公司老板只同意赔偿我2万元,不能接受。
请问陈律师:
若按照工伤九级计算,我在赣州市南康区可以赔偿多少钱?
本案咨询系2022年12月21日工伤家属微信沟通咨询,因涉及隐私故化姓。内容稍有改动,大意没变。
北京陈剑峰律师回复:
您好!管先生。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若工伤九级,您的主要赔偿项目计算如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250元/天×21.75天/月)=48937.5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个月×(250元/天×21.75天/月)=38062.5元;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7个月×(250元/天×21.75天/月)=92437.5元;
4、停工留薪期工资:6个月×(250元/天×21.75天/月)=32625元。(参照《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按腰部椎骨骨折S32.0,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
按九级算以上四项小计为212062.5元。
除上述四个项目赔偿外,管先生您还可获得住院伙食补助费和住院护理费等。
因为公司没给您缴纳工伤保险,以上所有的赔偿数额均由您的公司承担。
备注一: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二条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为基数,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20个月、六级17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2个月、六级28个月、七级25个月、八级21个月、九级17个月、十级13个月的本人工资。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差一年扣减10%;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
备注二: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原创第756篇工伤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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