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出血未死亡的一定不能认定为工伤吗?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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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常见的是《工伤保险条例》当中的关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引用这一条必须是死亡的情形方可。
脑出血可能造成死亡,但也有不少脑出血的还存活着。存活的脑出血或脑溢血病人有的造成了严重残疾甚至瘫痪在床,甚至有的脑出血造成了植物人状态,需要人日夜服侍的状况。
我们经常可能会陷入一个误区,可能会误认为脑出血没有造成死亡的就一定不属于工伤!
其实,脑出血完全可能因为工作原因造成,比如说一些搬运工劳动强度过大,还有摔倒,还有摔伤,等等,可能还有其他的工作因素会导致发生脑出血。
很多年前,我就在工作当中遇到过脑出血存活的病人认定了工伤。
存活的脑出血病人认定工伤,有的人社局工伤科直接就认定了。有的人社局不直接认定,出具一个中止认定的决定,要求申请者提供脑出血与工作之中的外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司法鉴定方可恢复认定程序。
若人社局要求出具脑出血与工作之中的外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司法鉴定,该咋办呢?
2022年11月12日,我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到一个脑出血与工作之间因果关系鉴定成功的案例: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潭惠景司法鉴定所〔2018〕临鉴字第3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认为伤者搬运货物时突发疾病,与其在劳动强度大时及劳动时间发病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是疾病发生一定的诱发因素,因此可认为原告突发疾病存在工作原因的外力促成,从保障原告作为劳动者得到必要救治,发挥工伤保险最大社会效用考虑,可将此情况归于原告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应予以认定工伤。
二审维持原判。
公司申请再审裁驳。
案号为: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行再33号行政判决。
这份裁判文可以说明,脑出血是否与工作之间(包括摔倒或摔伤等外力因素)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可以依法进行司法鉴定的。这无疑会给脑出血一类的案件多提供了一个可能胜算的思路。
备注: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原创第731篇工伤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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