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思三大超过类的工亡案律师同行们均可承接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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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我们常鸿所陈律工伤律师团队会经常遇到这样三大类的工亡案都包含有超过的因素。
超过因素是哪三大超过因素呢?
1、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工亡案。
2、脑出血超过48小时的工亡案。
3、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工亡案。
这三大类型的工亡案在现实实践中,案件数量不少见。
很多家属或者律师同行们一看到上述三大类型的超过因素的工亡案,要么就感到没辙,要么就会放弃争取工亡索赔的可能性机会。
我们律师同行们都知道:
任何官司或案件都存在一定的风险!这是律师们普遍的认知。
这个世界上就不存在没有任何风险的任何一个官司。
既然任何一个官司都存在风险,为什么上述三类超过因素的工亡案不能承接呢?为何上述三类超过因素的工亡案不能朝着工亡索赔的道路去奋力争取呢?
就上述三大类超过因素的工亡案,我逐一简要说一说我们律师同行承接的依据在哪里。
1、承接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工亡案的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的法律直接依据。这是其一。
其二,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此类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而索赔工伤待遇的成功案例还是不少见的。大家可以查一下成功案例上的依据。
2、承接脑出血超过48小时的工亡案的依据。
这类官司的打法,目前主要有两大类:
脑死亡在48小时之内和扣除呼吸机的时间在48小时之内。
对于脑死亡在48小时之内,或有司法鉴定的依据,或有医院会诊的记录,或者法院法官直接依据医学常识进行脑死亡或者病程不可逆的推论。
还有第三种打法:司法鉴定工作因素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超过48小时的上述两大类的官司打法,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都有成功案例可以支撑。大家可以上网搜一下成功案例学习参考。
3、承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工亡案的依据。
这个依据更为明显,直接的法律依据就是最高院的两个答复:
(2010)行他字第10号和(2012)行他字第13号。
备注: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原创第728篇工伤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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