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半年看了两遍山东烟台一个工伤案一审判决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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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中旬,山东烟台龙口市一位刘老先生给我微信发来一份烟台某区一审判决。
这是一个农民工在工地自高处坠落,身体多部位骨折。出院后,不久因脑梗去世。
当地委托的两位法律工作者,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由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仅裁判数万元。
裁判理由主要是摔伤和死亡之间暂无证据支撑因果关系,伤残鉴定以及三期还有死亡因果关系均未鉴定。
一审法院裁判认定基本事实有:
雇主雇佣伤者工作摔伤,雇主挂靠某公司。
所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案属于典型的工伤案件,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2022年10月25日收到的二审电子判决。二审法院还是维持原判。
刘老先生10月31日把二审电子判决也发我看了。
申请再审的时效是六个月,在2023年4月25日之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均可。
我的基本看法是:
本案起诉时的案由就是错误的,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不妥。法院裁判适用法律也是错误的,应为工伤。法院未依法做司法鉴定也存在程序上的不妥。
失之毫厘,差之千里。
刘老先生自从拿到了二审维持原判的文书就微信再次与我简单沟通。今年5月份初步沟通了一次。
近几天是刘老先生和我第二次沟通。
这个案子按理来讲,符合我们常鸿所陈律工伤律师团队承接案子的条件:重大、复杂和疑难的工伤案。
5月份我看了一遍一审判决,11月1日又重温了一遍一审判决。时隔半年前后两次看了一审判决。拟这两三天看一下二审判决。
至于是否可能最终我们团队承接此案,还要看缘。
如果与当事人及其家属真的有缘,承接了此案,我们团队有信心在以后的再审阶段及后续诉讼阶段打赢这场硬仗,争取最终赢得这场官司的胜利!
备注一:以上陈律简要论述的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备注二: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第714篇工伤原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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