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安康一位同行沟通一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农民工工亡案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
问题:
陈律师,您好!
请教您一个工伤问题:
一位陕西省安康市的律师同行牛律师接了一个河北省廊坊市的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亡案。
就工亡一案,牛律师有点吃不大准,因为死者是一位超过六十岁的农村户籍男性。不知道能否认定为工亡?
这是2022年9月17日与牛律师简单沟通的内容,稍作修改,大意没变。因涉及隐私故化姓。
北京陈剑峰律师回复:
您好!牛律师。
超过法定退休的年龄问题,现在很多地方认定工伤或工亡都不存在争议,因为有最高院的两个答复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
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的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备注: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第678篇工伤原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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