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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工亡案的程序错误应予以纠正

(2022-05-13 07:25:43)
标签:

财经

陈剑峰律师

工伤成功案例

工伤专业律师

著名工伤律师

分类: 工伤常见问答、伤残标准和研究

这个工亡案的程序错误应予以纠正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

 

       这是2013年的一个涉嫌工亡案,家属申请了工亡认定,当地人社局受理后作出了不予认定为工亡。

       家属不服,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打了三个行政诉讼来回,最终家属还是暂败。当地高院驳回了我方的再审申请。

       我们工伤律师团队俩人参与了再审程序,左大律和我。

       2017年再审程序结束,至今四、五年时间一直在没有间断的想办法,我脑海里面经常在盘旋此案,拟找到新的突破口,试图实现最终扭转乾坤的目的。

       日前,经再次看工亡案卷,发现死者的公司在死者突发疾病死亡之前半年就已经注销了,诉讼主体资格已经不存在了。

       本案诉讼主体应属于典型的非法用工的范畴,因为公司主体已经没有了营业执照。在没有了营业执照半年之后才发生的死者突发疾病死亡的事件。

       按照《《某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六条(三)项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针对非法用工行为,当地人社局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才对。而当地人社局违反了某省的这个规定,不仅作出了受理决定,还作出了不予认定为工亡的决定。不仅如此,案子还经过了行政诉讼三轮程序。这所有的程序就没有按照非法用工的法律范畴处理。

       这个程序上存在了严重错误,本来依法不予受理的案子,却走上了受理后的官司程序,这个恐怕应最终予以纠正。

       经查中国裁判文书网,某省有一个行政诉讼成功案例,就是针对非法用工受伤后当地人社局依法作出了不予受理工伤的决定,法院认为人社局不予受理才是正确的!

       我们这个工亡案也将要走上纠正错误程序的轨道中来,方才有可能进入我们工伤律师团队的擅长操作程序中来。

 

       我们曾经也有一个重大工伤案子,一败再败,后来把案子引入到了我们工伤律师团队擅长操作的程序中来之后才发现了黎明的曙光。

 

       备注: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第577篇工伤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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