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职业病矽肺二期健康权案应申请重新司法鉴定
(2022-04-14 09: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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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工伤常见问答、伤残标准和研究 |
一个职业病矽肺二期健康权案应申请重新司法鉴定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 咨询电话:13910909615
问题:
陈律师,您好!
我是一个职业病矽肺二期患者,38岁,男,姓成。
工伤已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为三级工伤,无护理依赖程度。
从2008年在被告公司工作就开始接触粉尘等危害因素。
工伤官司已结束。
现在我在浙江省杭州市某区打职业病的单独民事赔偿官司。
申请司法鉴定伤残等级和三期后,我去当地某医院做了通气功能测试检查,检测医生临时喷一种药剂到我喉咙里,导致我瞬间通气功能短暂恢复,检测医生就对我这样一个短暂瞬间通气功能进行测试,撰写了测试结论。然后我把测试结论递交给了鉴定机构。
日前收到了浙江某司法鉴定机构所做的鉴定意见书:
为十级伤残。
鉴定意见书引用的鉴定依据是《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中5.10.3.9之规定,轻度呼吸困难,定为十级伤残 。
请问陈律师,我这十级伤残鉴定结果,对吗?
下一步,我该怎么办?
北京陈剑峰律师回复:
您应申请重新司法鉴定,理由如下:
备注: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第548篇工伤原创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