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满六十岁,还能拿到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吗?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 咨询电话:13910909615
问题:
陈律师,您好!我是在法和家网上看到您的介绍才和您联系的。
我是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人,已满60周岁,今年61周岁了,男,我姓覃。
2021年2月开始我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象合山市一家煤矿井下工作,采煤工。
2021年9月中旬一日,在井下工作受伤,多处肋骨骨折、多处横突骨折、左腓总神经损伤。
工伤已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为八级工伤。
受伤之前我的月均工资是10500元。
受伤住院治疗出院后就回老家四川休养,没再去公司上班。
公司没有给我缴纳过工伤保险。
据来宾市的律师说,因为我已满60岁,就没有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我上有老母八十多岁,下面还有个小儿子读初中。等伤好一点,我还得要继续找工作,我是家里的顶梁柱。
请问陈律:
我是四川农民户口,已满了六十岁,我现在不能正常退休、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在广西来宾,我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真的一分钱都没有了吗?这合理吗?
本咨询者系在法和家网看到我的介绍向我咨询的,因涉及隐私内容是作改动,大意没变。
北京陈剑峰律师回复:
您好!覃先生。
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八级工伤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计发11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逐年递减。其中:
(一)不足一年的,按照全额的30%支付;(二)不足两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三)不足三年的,按照全额的70%支付;(四)不足四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五)不足五年的,按照全额的90%支付。
对于已满六十岁之后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否发放,上述办法未明确规定。但上述规定已经暗含着,超过六十周岁不予发放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我们工伤律师团队认为,应区分是否需要再就业来区别对待。
三、虽覃先生您已年满60周岁,但您并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次,您虽已超过60周岁,但并未丧失劳动的权利,不能因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否定再就业的权利。故此,公司应当全额支付您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数额。
您受伤之前月均工资10500元,因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您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按10500元计算。8级工伤11个月的本人工资,数额为:11个月×10500元月=115500元。
五、参考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12民终884号民事判决,本院认为:
首先,虽罗女士已年满60周岁,但其并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其次,罗女士虽已超过60周岁,但并未丧失劳动的权利,不能因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否定其再就业的权利。
故公司关于罗女士已超法定退休年龄而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备注: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第528篇工伤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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