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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支持工伤外职业病单独民事赔偿的成功案例

(2022-03-15 09:56:25)
标签:

财经

陈剑峰律师

成功案例

健康

教育

分类: 成功案例集锦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支持工伤外职业病单独民事赔偿的成功案例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 咨询电话:13910909615

 

       有一个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戚墅堰区的职业病尘肺五级工伤者陈老先生(已退休十年以上),其家属曾和我联系沟通咨询职业病单独民事赔偿至少有一两年的时间。

       曾经指导家属做了职业病民事司法鉴定,也是五级伤残。

       今天,在查找其他工伤案例的同时,找到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支持工伤赔偿之外的职业病单独民事赔偿的成功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判理由非常充分合理,这可能对江苏省重大职业病工伤案或者其他省份的职业病工伤案有一定的参考借鉴意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理由为:

       本院认为:

       劳动者发生工伤后有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和民事侵权赔偿两种救济途径。民事侵权赔偿的基本思想在于填补损害,使被害人能够回复损害发生前之原状,属私权利救济。而工伤保险系以维护劳动者之生存权为其基本哲学,旨在保障劳动者最低必要之生活,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部分。两者的请求权基础不同,归责原则亦不一致。

       对于劳动者就同一工伤主张民事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两种救济途径的处理模式,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对职业病工伤作出了特殊的规定:××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与其不一致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

       故职业病工伤者因职业病工伤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外,仍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民事侵权赔偿。

       本成功案例裁判文书号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004号民事裁定。

 

备注一: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第518篇工伤原创文章。

       备注二:陈剑峰律师简介:

       中国共产党党员,1996年拿律师执照至今26年,北京工伤专业研究方向律师。

       曾获丰台区法律援助先进律师、北京市首批法律援助优秀律师、首都奉献奥运好市民、丰台区突出贡献律师、最美丰台人、丰台区优秀公益律师、2014-2015年北京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2016年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17年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

       多次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邀请,做客直播间,为全国听众解答法律咨询。

       陈律在首都执业21年来,接受过《羊城晚报》、《广州新快报》、《上海法治报》、《燕赵都市报》、《北京社区报》、《北京劳动午报》、《北京晚报》、《北京法制晚报》、《法制日报》、《环球时报英文版》、《国际金融报》、《新华社财经国家周刊》、《工人日报》、凤凰新媒体、北京人民广播电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澳大利亚广播公司、北京丰台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中央电视台等国内外知名媒体的采访、专访、文章刊登或成功案例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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