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杂谈】情感节目:倾诉?侵权?
(2008-12-04 13: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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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来源:解放网-新闻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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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在电视节目《大话爱情》中大叹婚姻不幸,前夫阿斌(化名)和父母感觉颜面尽失,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晓文(化名)及节目频道所属传媒公司告上法庭。
近日,市二中院终审判决认定倾诉内容不构成名誉侵权。
目前沪上一些影视制作公司为了上节目,竞相办起隐私情感类节目,但在赢得观众关注的同时,也埋下了一些隐私纠纷隐患。
起因:前妻上节目前夫上法庭
2007年6月,晓文与丈夫阿斌协议离婚。而在此之前的5月24日,晓文与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自愿提供个人真实的情感故事,供该公司制作口述类电视节目《大话爱情》。两周后,这档题为“犹陷牢笼的婚姻”的节目播出,节目中,晓文描述了不少婆婆过多干涉其生活的内容。
2007年10月,阿斌与父母诉至法院称,节目播出后小区居民在背后议论纷纷,朋友、邻居也不愿与其往来,三人的生活因此受到严重影响,要求晓文和节目频道所属公司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原审法院判决未支持阿斌的主张。阿斌和父母不服,又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认为晓文在电视节目中宣扬了阿斌的个人隐私,其中有关“家庭暴力、110报警、限制人身自由”的描述与事实情况不符,节目标题中“牢笼”一词,也明显存在不妥。
晓文辩称,她在电视节目中如实陈述了自己的感情经历,所讲的内容都是事实,不存在侵犯前夫及其家人名誉权的行为。
制作方文化传媒公司回应称,涉案的《大话爱情》是真人秀节目,由晓文讲述其对家庭生活的感受,期间涉及到的内容是晓文的个人经历。公司在制作节目时已经采取了必要的措施,所以并没有实施侵犯阿斌及其家人名誉权的行为。
争议:牢笼的婚姻说法妥不妥
市二中院认为,侵害名誉权的责任认定,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大话爱情》是情感倾诉类电视节目,是一个倾诉平台,晓文在电视节目中所作陈述,是其个人对婚姻及家庭生活的感受,陈述中并没有使用侮辱性言辞。尽管陈述中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家庭生活细节,但内容仅限于生活琐事,尚未达到违背节目宗旨的程度。阿斌及父母的社会评价并未因此而降低。
此外,制作方文化传媒公司在节目录播中,采取让倾诉者佩戴面具、隐去真实姓名等技术手段,所以晓文、文化传媒公司并不存在侵犯阿斌及父母名誉权的过错及侵权行为,也未产生损害后果。
“犹陷牢笼的婚姻”是晓文对于自身生活经历的主观感受,并非节目嘉宾或文化传媒公司对阿斌家庭的评判,但该公司将其作为节目标题,容易引起观众的歧义。对此,须引起足够重视,今后在此类节目的制作中应更加审慎。
观众:看别人生活抹泪又享受
记者通过调查发现,眼下的电视荧屏上,情感类节目遍地开花。上海有《心灵花园》、《相伴到黎明》,北京有《谁在说》、《生活广角》,广州有《夜话》,深圳有《守望心灵》,重庆则有《情感龙门阵》。这些节目用现场真人秀,再配合心理学家现场解答,定格了许多观众手中的遥控器。
“我妈妈几乎每一期《心灵花园》都要看,看完还在饭桌上讲给我和老公听。”物流公司白领陈君如告诉记者,她时常看到妈妈一边看一边抹眼泪,似乎深深沉浸其中。
“买菜买得不好,给老人的钱给多了,小孩的功课谁来补习”,陈君如笑着说,她陪妈妈看了两期,发现当事人在节目里唠叨的,常常也就是这些生活中的琐事,但妈妈却看得津津有味。
业内:隐私赚眼泪方式存争议
如此多的情感节目,而且都办得红红火火,猎奇和暴露隐私无疑是它们成功的重要砝码。一名电视台生活频道的业内人士指出,情感类节目风生水起,主要是因为:一,现代都市人的婚姻和情感问题越来越多,需要平台来宣泄和寻求帮助;二,电视节目通过少数人的“大吐苦水”,满足了大多数观众的好奇心和窥私欲。
但就在这些情感类节目,利用当事人泪洒荧屏,来大赚观众眼泪的时候,质疑的声音也接踵而来。一方面,不少节目被曝受访者涉嫌扮假,让观众对节目的真实性大打折扣。另一方面,当事人煽情描述,大倒苦水,会不会对婚姻的另一方和其家长造成侵权,也很有争议。此外,这类节目是否对当事人能真正起作用,也存在疑问。
业内人士坦言,尽管面临诸多质疑,但在收视率的重压下,情感类节目要做根本转变几乎不可能。大众媒体不得不面临这样的拷问:到底是在为解决情感问题创造渠道,还是在为窥视隐私推波助澜?
【各方说法】徐欣(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作为阿斌的代理律师,徐欣认为这件事最后对簿公堂,节目制作公司把关上存在一定问题。“如果当时也能邀请周先生,在节目中去陈述自己的观点,可能就不会有后面的官司。”
徐欣说,感情和婚姻问题,肯定是牵涉到夫妻双方的。如果仅仅让其中一方在节目里陈述观点,宣泄自己的情感,难免会产生对另一方不利的言辞。
“据我了解,此类节目一般事先会和倾诉者约定,法律责任由当事人自己承担。”徐欣表示,这种约定只能起到警示作用,并不能保证制作方可以推卸掉所有责任。
顾恺颉(上海心潮心理中心,国家注册心理咨询师)
中国有句俗话“家丑不可外扬”,但为何现在情感类节目还是如此红火?顾恺颉分析,当事人之所以愿意将自己的不幸婚姻搬上电视,原因主要有三:
1、求助愿望。部分情感类电视节目,已经形成一定名人效应,一些当事人碰到婚恋问题,期望能向专家求助。
2、宣泄愤怒。一些当事人对感情生活不满,走上荧屏,主要是为了宣泄自己的不满情绪。如果是期望通过给对方施压,让对方回心转意,结果往往事与愿违。
3、暴露心理。极少数有暴露心理的当事人,潜意识里希望通过曝光隐私来获得满足。
【相关链接】
案例一因前妻贝倩(化名)在电视节目“心灵花园”中道出儿子非婚生的秘密,栋兵(化名)一怒之下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自己几年来支付的抚养费及精神损失费。2007年10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宣判,由贝倩向栋兵赔偿经济损失1万余元及精神损失费2万元的判决结果。
案例二因不满公婆对自己的“摧残”,媳妇在多家知名网站发帖恶语攻击,并在电视台《心灵花园》节目中予以讲述,被公婆为由告上法庭。2007年11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媳妇删除所有贴子,并向原告张先生夫妇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和公证费损失3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