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咨询员工作条例
(2009-09-04 16:36:54)
标签:
心理咨询员来访者大学生心理健康心理健康教育杂谈 |
分类: 规章制度 |
第一条 为了更好的开展心理咨询工作,更好的为来访者提供专业、科学的服务,规范心理咨询员的工作 ,特制定以下规定。
第二条
第三条 心理咨询员要时刻坚持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服务宗旨:传播心理知识,提高当代大学生心理素质,消除心理隐患,挖掘心理潜能,为促进大学生心理素质健康发展而服务。心理咨询员有责任对来询同学的讲话给予保密,求询同学的名誉和隐私权将受到道义上的维护和法律上的保证;心理咨询员应使用严格遵循行业标准的心理咨询方式,杜绝类似于朋友之间推心置腹的谈话或是亲人的肺腑之言;心理咨询员不应对来访同学进行价值干预,更不应该以权威长者的身份对来访者指手画脚,而是以平等、真诚的态度与来访同学建立良好的关系,使来访者得到充分的尊重和理解。
第四条
第五条 在与来访者建立咨询关系或实施心理咨询之前,应明确来访者此次咨询的目的,并告之咨询规则和注意事项。
第六条 根据心理咨询的需要,在实施心理测试时,应向受试者说明测试的目的、程序和注意事项,在测试后应将测试结果向受试者作出反馈和客观适当的解释,但解释时不得使用极端的词汇,不得夸大心理测量工具的效用,不得随意给来访者作出有关精神疾患的诊断,不得对来访者的心理问题妄下结论。
第七条 在咨询工作中坚持客观性原则,注意保持角色的一致性,不将个人的情感掺杂在工作之中,不发表针对来访者或第三者的评价性语言,不代当事人作出决定,不与当事人发生非咨询的或不正当的关系。
第八条 在心理咨询工作过程中,如发现来访者有危害自身生命及危害社会安全的情况,工作人员有责任立即采取措施,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学生所在院系和学生处,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九条 尊重科学,实事求是,以心理咨询专业知识技能为依托,禁止宣扬和采用迷信、虚幻、神灵等一切非科学的方法。
第十条
第十一条 心理咨询员应保持自身良好的心理品质,在自身处于不良情绪波动状态时或有重大创伤性事件发生时,要暂停接待来访者。
第十二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是面向全体学生的服务性机构,所有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向来访者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心理咨询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