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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接受媒体采访的权利不容审批

(2013-05-23 08:20:04)
      中共在其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要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关于监督权,十八大报告提出“舆论监督是人民行使监督权的直接方式,具有其他监督手段无可替代的作用。要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加快舆论监督的法治建设,建立健全舆论监督引导机制、纠错机制、反馈机制,提高舆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为此,十八大报告对党政干部提出了具体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善待媒体、善用媒体、善管媒体,提高通过舆论监督发现问题、改进工作、密切党群关系的意识和能力。总之,要建立和完善权力监督体系,真正做到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舆论监督是人民行使监督权的直接方式,那么人民通过什么样的具体途径进行舆论监督呢?
      舆论监督离不开媒体,没有媒体,,一个公民,走在大街上,自言自语一些对公权的监督性言论,充其量也就是公民个人思考的一种个人性的、私密性的表达,公民个体的监督性言论很难成为舆论。因此,要让舆论监督落实,就必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关于公民个人权利的有关宪法条文。
      众所周知,舆论必以言论为基础,这种言论既包括公民的口头言说,也包括公民的书写表达,因此,落实舆论监督,就是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的自由”权利。这种自由权利一定包含公民在接受中国国家媒体记者采访不受任何其他组织和个人审查和批准的限制。
      然而事实又怎样呢?
      搜索网络,竟然惊异发现,一些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和部门,其单位和部门内部的有关管理规定,竟公开规定其单位和部门内部工作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必须接受单位内部宣传部门或主管领导的审查和批准。
      案例如下:
      1.协和医院《关于协和医院宣传报道审查及采访程序的规定》:“任何涉及我院的新闻及科普宣传(含消息、通讯、特写、图片、录像),一律由宣传部负责人批准,重大报道须经院领导批准。医院职工不得擅自接受媒体采访。”
      2.上海大学《上海大学对外宣传工作管理规定》:“校外新闻媒体来校采访由党委宣传部统一审批。 
各单位和个人未经党委宣传部同意,不得擅自以职务或组织名义,接受新闻媒体记者的采访。 各单位和个人接受涉及学校方面的采访,或邀请新闻媒体记者来校采访,要事先填写好《上海大学邀请新闻媒体记者来校采访申请审批表》(可从党委宣传部网站下载)报党委宣传部审核同意后由宣传部出面邀请或由申请单位和个人自行邀请。 ”
      3.天津外国语学院《新闻媒体采访接待管理办法》:“学校对新闻采访接待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新闻单位对我校的采访由宣传部统一安排,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要积极配合与协助。校内各单位和个人邀请校外媒体来校采访,应事先报告单位负责人,并向宣传部申请批准;申请者要明确告知采访意图,邀请的媒体及人员等内容,由宣传部在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做出相应决定。未经宣传部同意,校内个人不得就涉及学校的相关问题接受校外记者的采访,不得以学校工作人员的身份接受采访。对于未经许可或没有宣传部人员陪同的媒体记者在校内采访时,校内各单位和个人可拒绝采访,学校保卫部门也可予以制止。”
      4.陕西警官学院《中共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委员会关于加强宣传舆论工作的实施意见》:“媒体记者前来学院和有关部门采访,或者学院教职工接受媒体采访,由宣传教育处根据采访内容报学院领导批准后进行安排。”
     5. 塔里木大学 《 关于塔里木大学对外宣传报道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邀请或接受境外记者来校采访,统由党委宣传部按规定程序报批。对未经批准私自来校采访的境外人员,应当予以拒绝。对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突发事件以及容易引发矛盾和各类负面作用的问题,未经党委宣传部同意,各单位及个人一律不得随意接受任何媒体的采访报道。如确需报道或采访的,由宣传部负责安排,报道内容须经宣传部审核同意。”
     6.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宣传工作规则》:“(一)接受中央媒体驻京记者采访,必须报总行宣传部并经总行领导批准后安排。(二)接受中央媒体派驻当地记者采访,必须报自治区分行办公室并经自治区分行领导批准后安排,并由自治区分行办公室派人陪同。 (三)接受当地媒体记者采访,必须报本级行办公室并经行领导批准后安排,采访内容仅限本辖范围内的情况。”
     7.福建武平县工商局《武平县工商局关于印发宣传信息、理论调研评比记分办法的通知》:“落实媒体采访报批制度。实行媒体采访、发布新闻时,需报分管领导审批。违反报批程序规定擅自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或发布新闻,影响全局性宣传工作的正常开展,或造成恶劣影响,以及被上级领导批评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直接取消宣传、信息工作记分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8.陕西府谷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府谷县国土资源局工作规则>的通知》:“第五章 外务活动制度 局办公室负责统一接待来访的新闻媒体记者,应及时将采访媒体、采访意图等情况报告局长,并经局长同意后通报宣传部。”
    9.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对外宣传制度>的通知》:“凡是接受区外媒体记者采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除向局分管领导报告外,还需向区委宣传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进行。凡是接受记者采访的对象,因不报告而引发的问题,要追究被采访对象或股室(站)负责人的责任。”
    当媒体记者将就某个具体事实采访相关当事人的时候,被采访对象接受媒体采访的权利需要其单位宣传部门或主观领导审批,既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的自由”权利的规定,同时也极有可能阻塞舆论渠道,尤其对那些违法乱纪、贪污腐败的官员管理下的某单位或某部门,其主管的单位宣传部门或其本人完全有能力在其单位内部让涉事当事人三缄其口,掩盖其部门以及主管领导可能需要担负的责任,舆论监督最终成为写在纸上的四个苍白无力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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