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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涉嫌儿童性侵犯的美国“狼外教”在中国南京冠冕堂皇地执教了五年,引起网络一片哗然。无独有偶,还有一名在英国涉嫌猥亵儿童而被警方通缉的英国人尼尔.罗宾森,在北京被拘留。此人从2002年起,连续在大连、哈尔滨以及北京世青国际学校任教,直到被拘留前,一直在中国任教。
且莫说他在中国是否有性侵犯或猥亵等犯罪行为,也不要说他的资历学历教学经验、专业背景、教学经验以及教学成果等,是否符合实施中国教学资格,但就其被聘任的渠道就值得令人担忧。
据南京某高校负责人称,聘任外教是由学校国际合作处统一来招聘,或有本校教师推荐。对于前者,这样的机构具有怎样的职能性与合法性,是通过国家教育部门或教育机构正式认可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职能部门吗?如果有,就一定有相应的应聘标准和审核手续,如果没有,可不可以这样确定,它没有应聘外教的审查资格,是不具有法律效应的。再严重一点说,它没有法律约束力!而对于后者,推荐的教师个人,又有什么资格和理由来保证中国儿童生命安全与健康教育不受到侵犯,他个人能担当得起教育责任吗?综合而言,以上两者聘任渠道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是令人质疑的。
其次,校方领导在这一过程中的疏忽与渎职是不能得到中国家长和社会原谅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这是中国古来有之的训导。一校之长不问来历、专长、业务以及个人从教经历,不去考察其资历和任教资格,如此草率地聘任如此恶劣之人,这是对中国的教育对中国的未来的不负责任。教育的目的首先是育人,育人的前提是育人者的道德素质、文化专业素质以及承担教育教学的水平和能力等等综合因素,除了以上的考量外,就是他有没有犯罪嫌疑以及犯罪前科。如果这些还没有弄清楚就聘任该人,仅仅是思贤若渴吗?不是,是急功近利,甚至有的网友质疑,这是一种新式的崇洋媚外。
再次,受教育者的监护人——家长,应该有知情权,学校也应给家长提供知情权。
教育是为广大群众办的教育,承担的是中国的未来,这是毋庸置疑的。那么,广大的家长应该是一个教育监督的巨大力量,怎么会如此盲目地沉默如此之久?也许,家长若在此方面提出质疑或资讯,对于遏制这样或那样的滥用外教现象,会起到积极作用的。
为了教育,为了中国的未来,聘任外教也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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