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伦·巴菲特早年的投资工具
(2008-11-13 15: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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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伙关系合伙人股金巴菲特内布拉斯加州 |
分类: 伯克希尔 |
早年的巴菲特对于投资工具一定有许多选择,但是他只选择最简单,最能够获利的“有限合伙人”的做法。说它简单,是因为合伙人很少,不超过100人,这样就不会受到当时美国证监会有关共同基金管理规则的约束,而且可以自行订定收取任何手续费用,不像共同基金的手续费受到严格的限制。
巴菲特在1956年5月回到故乡奥马哈的当天,他便把他的7个亲戚朋友组织起来,集资了105000美元,巴菲特作为总合伙人,象征性的投入100美元,成立了巴菲特合伙人公司,开始了巴菲特的创业时期。这家公司的章程如下:
有限合伙关系组织章程
下列立据人一致同意从今日起合组一有限合伙关系,并约定如下:
一、本公司名称为巴菲特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企业之性质为提供各股东买卖股票、债券、其他证券期货及投资工具之架构。
三、本企业之主要营业地点将位于内布拉斯加州,道格拉斯郡,奥马哈市。
四、本企业之主要合伙人为:
沃伦·巴菲特(籍贯:内布拉斯加州,奥马哈市)
本企业之有限合伙人为
查尔斯·彼得生(籍贯:内布拉斯加州,奥马哈市)
伊丽莎白·彼得生(籍贯:内布拉斯加州,奥马哈市)
桃丽斯·伍德(籍贯:内布拉斯加州,奥马哈市)
杜鲁门·伍德(籍贯:内布拉斯加州,奥马哈市)
丹尼尔·摩能(籍贯:内布拉斯加州,奥马哈市)
威廉·汤姆逊(籍贯:内布拉斯加州,奥马哈市)
爱丽丝·巴菲特(籍贯:内布拉斯加州,奥马哈市)
以上人士统称为有限合伙人。
五、本合伙关系自1956年5月1日起至1976年4月30日止,除非依照合伙人协议或内布拉斯加州法律而提前终止。
六、各有限合伙人提供之资本如下:
查尔斯·彼得生
伊丽莎白·彼得生
桃丽斯·伍德
杜鲁门·伍德
丹尼尔·摩能
威廉·汤姆逊
爱丽丝·巴菲特
七、有限合伙人同意不再分摊或提供任何经费。
八、有限合伙人一致同意,本合伙关系若提前结束,或任何一合伙人中途退出时,股金将不退还。
九、每位有限合伙人之获利或其他收入之分配,将依照股金比例,做以下之分配:每位有限合伙人每年之利息,为其截至当年12月31日止之股金余额之4%,而该项利息支出则列入本企业当年之营业支出。而截至1956年12月31日为止不足一年之利息部分,每位有限合伙人将按照其股金数目获得2%的利息。该项支出也将列为本企业该段时间之营业支出。除此之外,每位有限合伙人将可依照投资金额比例,分离本企业自创立之日起,至某一特定日期之间投资所获得之净利。每位有限合伙人依照出资股金多寡之获利分配比例如下:
查尔斯·彼得生1/42
伊丽莎白·彼得生5/42
桃丽斯·伍德1/42
杜鲁门·伍德1/42
丹尼尔·摩能1/42
威廉·汤姆逊5/42
爱丽丝·巴菲特7/42
十、有限合伙人不得指定他人代为出资。
十一、合伙人无权允诺他人加入本合伙关系。
十二、有限合伙人间无大小优先顺序之分。
十三、主要合伙人若因死亡、疾病等而无行为能力执行业务时,本合伙关系视同解散,其余合伙人无权继续执行本合伙关系之业务。
十四、除现金以外,有限合伙人不得要求或接受其他任何资产作为其股金之分红。
日期:1956年5月1日
立据人:沃伦·巴菲特
查尔斯·彼得生
伊丽莎白·彼得生
桃丽斯·伍德
杜鲁门·伍德
丹尼尔·摩能
威廉·汤姆逊
爱丽丝·巴菲特
在1956年到1962年间,巴菲特以同样方式又设立了另外9家“有限合伙”公司,以管理各种不同的投资目的。1962年巴菲特为了方便管理,将他旗下的所有的“有限合伙关系”企业合并成巴菲特合伙关系有限公司。到此,巴菲特已经拥有99个“有限合伙关系”事业体,并且积累了1055万美元的资本。
巴菲特合伙关系有限公司的经营方式也很简单,当有限合伙人的获利超过6%的时候,巴菲特就收取超出部分的25%,因为巴菲特认为每位合伙人至少都应该有相当于当时银行活期储蓄利率水准的获利保障,所以如果获利没有达到水准,他就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果任何一年出现亏损,他就会从前一年的盈余中拨款弥补这项损失。当然,巴菲特还不曾出现亏损。
这就是巴菲特在1956年开始的积累财富所选择的方式。当然,巴菲特所做的这一切都是在美国法律允许的框架内。巴菲特是如何掘得第一桶金的,这个问题始终让我们兴趣盎然。如果我们今天想复制巴菲特的这种做法是不可能,因为时过境迁,法律不允许我们采用巴菲特的这种做法。而且我们认为采取招集资金成立公司的做法也不一定合适,除非合伙人的投资理念与你相近,否则难以进行你的投资行动,特别是长期熊市的时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