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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案中,受害人张妙的代理人有一句名言:中国只要还有死刑存在,药家鑫就该享受此待遇。这句名言话套在李昌奎案,似乎更为正确:中国只要还有死刑存在,李昌奎就更应该享受此待遇。
在运用法律上,我们经常看到:“手段特别残忍,影响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术语。就李昌奎案而言,仅王家飞在遭到李昌奎的强暴后被其使用锄头敲打致死,并随后被拖至内屋,年仅三岁的王家红被穷凶极恶的李昌奎像捉小鸡一样倒提摔死在铁门门方,随后将姐弟二人用绳子把脖子勒死的情节,就构成了“手段特别残忍,影响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判处极刑的基本要件,如果这么残忍地杀害了两条无辜生命的罪犯不判处死刑,那么,偌大的中国若干法院许多死刑判决都可以改判了,特别是药家鑫更有必要在九泉路上申诉喊冤了。
两案比较,虽说药家鑫杀害张妙是凶残的,但毕竟是交通肇事后临时起意,然而,李昌奎为了小小纠纷而残忍地杀害王家飞姐弟更显出嗜血与人性的沦丧。如果“罪行极其严重”用在药家鑫身上适当的话,那么,用在李昌奎身上就更适当了。据说,李昌奎有自首情节,但是,别忘了药家鑫也有自首情节,而且药家鑫在当天就自首了,而不是像李昌奎一样从云南逃到四川省普格县,在出逃后第4天才自首。
要说两案的差异,唯一可能就体现在舆论的关注度不同。药家鑫案的被害人张妙有一个擅长操纵舆论的代理人张显,药家鑫案在审判前就受到舆论的分外关注,而李昌奎案在审判前则没有引发舆论的关注,更没有人帮助他们争取舆论。但如果仅仅是由于舆论关注不同,就让:“手段特别残忍,影响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的李昌奎免死,无疑是中国司法的悲哀。
舆论关注和舆论不关注,判处的结果不一样,法官断案像按螃蟹眼睛,还有什么准绳、公正可言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