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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罪5月1日起施行

(2011-02-27 07:41:26)
标签:

西部铭记

杂谈

劳动者

工资

前款罪

分类: 观察评论

    恶意欠薪罪5月1日起施行恶意欠薪罪,是指用人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劳动管理法规,拖欠劳动者工资,并且经劳动者催收仍不归还或者逃匿,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严重破坏了诚实信用的市场原则。

    在刑法中增设“恶意欠薪罪”,对规范劳资关系、稳定社会公共秩序和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感无疑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恶意欠薪罪正式列入刑法修正案(八)法条,并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五一之后,律师们有事做了,那些以种种理由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家伙,将受到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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