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世纪的世界——中国篇(一百五十三)中国经济社会的五年规划(11·4)
(2022-12-20 08: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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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系统理论 |
二十一世纪的世界——中国篇
(一百五十三)
中国经济社会的五年规划(11·4)
笔者按:“三农”的工业化、产业化及市场化、城镇化建设发展,面临着创新体制建设和传统体制改革的双重挑战。事实上,自“十一五”到目前的“十四五”,我国包括农业在内的“三农”,其工业化、产业化及市场化、城镇化进程,已经在产业结构上、组织形式上的诸如各路资本投资的“下乡”、农业生产组织合作社的初创、网络经济对农产品市场的“兼容”等,有了比较明显的、长足的进步发展。只不过这样的进步发展,仍然存在结构性、系统性的短板,亟需补足和完善而已。
附原文:
国家规划与政府报告年度评述(第十一期)
(2016-2017)
受制于体制的“三农”及其现代化
笔者所谓的“农业生产工业化、农民生活城镇化和农村经营管理企业化”,并至今也认为“十三五”提出的农业现代化,其主要内容也应当包括其中。当然,人们也应当客观、系统而科学地看到,包括农业生产工业化、农民生活城镇化和农村经营管理企业化在内的农业现代化进程,是受到比较落后的、关系到农业社会生产和农民社会生活,以及农村市场经营及社会管理的市场与社会体制的严重制约的。
首先,在农业的社会生产方面。
无论是从商品价值的生产流通来讲,还是从资本价值的生产流通来讲,农业生产是解决包括其本身在内的、“三农”问题及其所谓的现代化的经济及社会基础。而要建立、建设并发展这样的经济及社会基础,首先要使农业生产迈向工业化的价值生产流通水平,并籍此奠定包括农业现代化在内的、“三农”问题解决的先决条件。而这样的工业化生产水平的提高,主要表现在三个主要方面:一是农业及农副产品、以及其价值生产流通工业化组织;二是其价值生产流通贸易化组织;三则是其价值生产流通金融化组织。
笼统地讲,所谓的农业及农副产品及其价值生产流通的工业化组织,就是使农业生产所需要的、包括生产技术研发及应用、以及产业化生产及其投资经营等,打破因土地所谓的“三权分置”及市场与社会经营管理结构繁复所导致的、商品及资本投资生产及经营管理的碎片化,给我国农业的、包括其商品商品与资本价值在内的、价值生产流通带来的种种市场及社会阻碍。
所谓的农业及农副产品及其价值生产流通的贸易化组织,其实就是为了适应全球市场及经济一体化的发展需要,在农业商品生产及资本投资的、包括其商品价值与资本价值在内的社会价值的生产流通中,形成包括内贸跨地、外贸跨境在内的全球性的市场化的贸易流通及其组织,以与上述的工业化组织及以下的金融化组织一道,冲破包括农业在内的“三农”生产、生活及其市场经营与社会管理,所深受的过于繁复而沉重的行政化、官僚化等种种桎梏。
而于所谓的农业及农副产品及其价值生产流通的金融化组织,其实就是利用金融资产的流动性及其手段,而使包括农业工业化及市场化在内的农业现代化,以及所谓的“三农”问题的系统解决,提供更具全领域、全方位的解决方案,以及相应的服务手段、保障途径等。
其次,在农民的社会生活方面。
在影响我国农民社会生活的最大物质与社会因素中,毫无疑问是土地因素。虽然,目前我国推行土地产权改革的所谓“三权分置”,但除所有权之外,其他的承包权、经营权权益所需要进行的市场化、社会化——尤其是前者,以及其商品化、资本化——尤其是后者的深化改革工作,依然任重道远。
事实上,在土地产权的所谓“三权分置”中,除所有权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在我国一个比较长的历史时期,会因应其社会基本制度的不变而保持稳定之外,其他的如承包权、经营权,都将因应其权益的商品化、资本化,并延伸至市场化、社会化等问题,而存在诸多比较活跃的创新改革及发展变数。比如,就有关土地权益的商品化、资本化的市场化改革中,就存在多层次、多方位的改革选项。且一旦选定,就必将对农民的社会生活,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就必将对包括“三农”在内的我国经济社会的生产、生活,产生广泛的影响。
在此之中,土地产权有关权益的商品化转让与资本化投资,其实都各有利弊。比如,对国家或政府来讲,土地产权权益的商品化,更注重其市场的政策监管及配套的法律制度;而土地产权权益的资本化,则不仅在于政策的监管,同时还必须建立并不断完善长效的政策、市场机制和配套的法律制度,来给予巩固、保障。同时,在土地产权商品化、资本化的市场化改革进程中,土地权益的商品化的最大社会性风险,就是极其容易制造因土地兼并所产生的市场与社会矛盾及恶果;而土地资本化所存在的市场性和社会性风险,不仅存在于其权益的转让,还存在其权益的益损、侵权等一系列投资及其权益保障或保护等问题。再进一步地讲,就前者而言,无论是对个人、家庭,还是对市场、社会,都是一种短期短效的解决方案;就后者而言,则无论是对个人、家庭,还是对市场、社会,都是一种长期长效的解决方案。
第三,在农村的市场经营与社会管理方面。
事实上,作为我国行政及社会管理体系“分水岭”的、主要面向服务于包括农村或乡村在内的基层社会服务管理或行政管理组织,比中央到省、地三级党政及行政组织架构还多一层或“半层”——即自县、到镇再到乡、村的党政及行政组织架构。同时,其似官、似商,以及似城、似农又似工的行政及市场与社会服务或管理,对包括农业在内的我国“三农”的社会生产、社会生活及其市场与社会的经营管理,其实已经成为严重阻碍了我国包括在“三农”的、从市场到社会的统筹性管理的巨大组织障碍——或者干脆说,严重阻碍了我国相应行政区划的市场化、社会化的经营管理及组织管理。
在此之中,由上述问题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之一,就是我国从农业生产到农民生活、再到农村管理的市场经营与社会管理的职业化水平,严重落后于我国改革开放之后的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及步伐。这一点,已经不是仅仅依靠诸如大学生当“村官”等改革手段,就可以解决的。因为,包括农业现代化在内的、我国“三农”问题的系统性、统筹化解决,依然是一种基于组织化的社会行为、全局行为,而不是基于一种情景化的个人行为、局部行为;因为,可“复制”的、可以持久并广泛的、包括“三农”问题在内的、我国市场及社会经营管理所出现的种种问题的解决,是极其需要从我国与时俱进的社会生产关系,以及其经济基础领域与上层建筑领域的深化改革中,找到系统性、根本性的解决方案及出路的。
附件: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章目
第一篇 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发展理念
第二篇 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第三篇 构建发展新体制
第四篇 推进农业现代化
第五篇 优化现代产业体系
第六篇 拓展网络经济空间
第七篇 构筑现代基础设施网络
第八篇 推进新型城镇化
第九篇 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第十篇 加快改善生态环境
第十一篇 构建全方位开放新格局
第十二篇 深化内地和港澳、大陆和台湾地区合作发展
第十三篇 全力实施脱贫攻坚
第十四篇 提升全民教育和健康水平
第十五篇 提高民生保障水平
第十六篇 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七篇 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
第十八篇 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
第十九篇 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
第二十篇 强化规划实施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