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皓: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投资者应谨慎
(2010-10-14 12: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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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时事动态 |
近期中信银行的理财产品,被投资者质疑销售该类理财产品中存在的夸大误导和违规的行为。
投资者 高女士与其亲友在2007年12月21日在中信银行北京安贞支行购买了91万元的人民币理财产品:中信理财之蓝筹计划2号,产品的编号为p07c80101,期限两年,从2008年1月11日起到2010年1月11日止。到期后产品亏损了4.51%。在购买该产品时我完全是基于对银行的信任,工作人员拿着产品宣传彩页告诉我这款产品是专家理财,能让我的钱保值增值。我对理财方面不是很懂,我想银行是不会蒙骗我的。
根据“中信理财之蓝筹计划2号”的产品说明书,该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中信给该产品的评级为“高风险”。
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都要给客户做风险评估。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都要给客户做风险评估。高女士认为中信银行在销售这款非保本浮动收益的产品时并没有对她进行风险评估。
这一点有违规嫌疑。
高女士说,中信银行在销售该产品是对产品收益进行了说明,当时的销售彩页名为“购买必读”,在销售彩页的正面比较醒目的字眼是“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36%(且尚不封顶)”的字样,表明的字样是“新股申购获取稳健收益,低风险投资收益积累安全垫,充分锁定下跌投资风险、蓝筹股票获取超额收益、恒定比率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基金积极追求增值投资机会”。
而银监会对银行理财产品的宣传有这样的规定: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包含对产品风险的提示,并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表达;对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在于客户签订合同前,应提供理财计划预期收益率的测算数据、测算方式和测算的重要依据。
对此,律师认为:“36%的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带有误导色彩,银行的宣传只是更多披露了盈利状况,突出了收益,对风险披露解释不够。”
第一点银行方面有夸大误导投资者的违规行业;
根据银监会《指引》的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必要的委托投资跟踪审计制度,保证商业银行代理客户的投资活动符合与客户的事先约定。未经客户书面许可,商业银行不得擅自变更客户资金的投资方向、范围或方式。
但是从中信银行官网上可以发现,“蓝筹计划2号”在2008年3月进行了投资方向和范围的变更,但是高女士表示并没有得到任何的通知。高女士认为,银行的行为使她失去了本来可以赎回本金的选择权,并且还有再投资的机会。对此,银行的解释是,他们已经通过官网和营业网点进行了公示,另外还通过外呼中心以短信的方式通知了客户。
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其行为和银监会《指引》里所说的“变更”应该有区别,只是增加了、调整了几个低风险的投资品种,为了产品的收益更好,使它风险更低。该工作人员说,调整的投资品种是国债、政策性的金融债和企业债等,是货币市场的投资工具,属于低风险产品,不改变原有产品的风险级别。他们还认为,他们的行为与银监会的相关规定的“变更”有所区别。
这一点银行方面没有出示书面的告知,通知投资者有违规的行为;
由些可见,银行在销售高风险的理财产品,为了提高收益率,从而误导投资者的违规行为,越来越多,投资者购买理财的产品应谨慎。投资者理财投资只有找到中国一流的投资专家,理财收益才有保障,银行没有投真正的投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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