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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加计扣除后续管理的四个关注点

(2016-04-15 08:25:51)
分类: 税务研究

研发费加计扣除后续管理的四个关注点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原则,要求税务部门加强后续管理,规定每年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应开展核查,核查面不得低于享受该优惠企业户数的20%,也就是说,五年要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企业检查一遍。那么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如何应对?笔者认为以下四点值得关注。

关注点一:研发费归集的范围

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其中,人员人工费用是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和五险一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研发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聘用的形式既可以是企业员工,也可以是外聘或劳务派遣,外聘人员要与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企业归集研发费用的注意事项见下表:

归集范围

注意事项

1、人员人工费用

1)研发人员是研发项目立项文书上注明的人员,所支付的人工费用应单独列明以备检查;(2)不包括行政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和后勤人员的人工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对于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需要有明确的领用指向,并注明是研发耗用;对于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动力费用要单独设计量表,如电表、燃气表;为研发项目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研发出来的产品适用增值税,其领用的材料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否则不能抵扣。

对于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1)单独归集,同时研发多个项目,要注明项目归属,并在表格中归集该项费用的细节内容,形成总的费用表,以此为附件进行账务处理;(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以及用于研发活动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应剔除,不可归集在内;(3)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也不可归集在内。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类以外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租赁费,以及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不可归集在内。比如:研发项目在用建筑物(房屋)、车辆、办公家具等发生的折旧费、租赁费不可以加计扣除。

3、折旧费用

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加速折旧的条件,并且财务上按照加速折旧进行会计处理、不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的,对其加速折旧部分可以归集。比如:某企业20162月购入一台专门用于研发活动中的测试仪,单价40万元,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规定的加速折旧条件,财务上一次性折旧,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台仪器还可以享受加计扣除20万元。

4、无形资产摊销

要按照研发项目立项报告中列明的内容和方法来计算摊销。

5、新产品设计费等

企业应单独归集与研发项目直接相关的费用,若同时研发多个项目,要注明项目归属,在表格中归集该项费用的细节内容,形成总的费用表,并以此为附件进行账务处理。到外地现场试验的差旅费不能归集在内。

6、其他相关费用

设计费和规程制定支出要有相关的书面证据,如设计图等,项目研发成功后,论证、评审和验收费用支出也应有书面证据,如邀请外聘评审机构或专家参与论证、评审、验收的,外聘评审机构或专家应给出书面意见并盖章或签字。邀请专家评审所支付的专家费要执行一定的标准,即前两天每人不得超过800/天,后几日每人不得超过400/天,且不含邀请专家的差旅费、住宿费和业务招待费。企业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在境内外发生的知识产权维护费、诉讼费、代理费、“打假”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从管理费用据实列支,不应归集到研发费用。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必须细化到具体可扣除的项目中。

关注点二:混用费用的分配

97号公告规定,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实际工作中,企业要有比较详尽的原始记录来证明费用分配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特别是对混用费用要有原始的分配记录(如人员的工时出勤记录、设备研发活动时间记录等)。比如:某企业总工程师月工资9000元,10月份有10天在研发部直接参与研发活动,20天在生产部门,当月该总工程师3000元工资可列入研发费用。

关注点三:研发费用的扣减

企业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注意扣减已按财税〔2015119规定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对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其所对应的材料费用应注意剔除。如果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并且又作不征税收入处理的,其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在加计扣除或摊销时也应注意剔除。对于企业取得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从97号公告的《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与国税发〔2008116号的归集表相比,取消“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专项拨款”扣减项,表明企业取得该类补助时不再冲减研发费。比如,某公司2015年政府奖励50万元,当年度扣减研发费50万元,2016年政府又奖励企业50万元,不再冲减研发费。

关注点四: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

财税〔2015119号规定,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97号公告明确了该限额的计算,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项目分别计算,每个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都不得超过该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费用限额=(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9

例:某企业2016年进行甲、乙项目研发,甲项目研发费100万元,其中与研发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12万元;乙项目研发费100万元,其中与研发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8万元,费用支出符合加计扣除规定。甲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12/9=9.78万元,小于实际发生,甲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100-12+9.78=97.78万元。乙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8/9=10.22万元,大于实际发生,乙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100万元。该企业2016年可以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97.78+100)×50%=98.8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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