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宝存:发展公租房需要观念转变和资金稳定投入
6月11日,李副总理在全国公共租赁住房工作会议并讲话,他强调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人为本,立足国情,加快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推动保障性安居工程以适应群众基本住房需求。
李副总理强调:廉租房与棚户区改造与公共租赁房都是保障房的主要形式。
但是我们面临的最大问题还是消费理念,而引导居民合理住房消费仍然是基础。
由此我们也看到解决夹心层的住房问题主要是廉租公租等形式,经济适用房的退出与未来廉租公租的发展并重也将成为政策落实的基础。这也是此次会议讲话,没有提到经适房的原因。经适房国家划拨土地,已经不存在可能性,保障房致力于产权住房是不切实际的。
随后,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12日正式对外发布,旨在解决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根据《指导意见》,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和租金水平,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指导意见》指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配建为主,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
《意见》强调,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责令退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对公租房的定性、建设、准入退出机制,7部委的指导意见已经给了清晰的答案。
自《蜗居》热之后,我一直致力于引导合理住房消费,不鼓励甚至限制80、90群体在收入基础不具备的时期,靠啃老买房,而且一步到位的住房观念。那么从目前政策与发展廉租公租作为保障房的主要形式,恰恰也是我一直以来的观点。
增加供给有相当的难度,限制需求,或者引导消费人群延缓购买产权房的时间和预期,才是最切合实际的考虑。
我建议,发展廉租与公租房,重点在于资金的来源。建设可以以央企国企为主,资金可以考虑保险以及金融机构的大力支持。稳定可持续的租金收入恰恰也是金融机构投资的重心。主要问题在于长线投资的资金来源在目前投机盛行的局面下,很难依靠社会资金来发展廉租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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