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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评估(2)

(2012-03-19 21: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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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评估

财经

收益途径矿业权评估:收益权益法

收益权益法限制在特定条件下使用。

  收益权益法是在特定条件下采用收益途径评估采矿权可以考虑的一种评估方法。我国矿山企业的现状是大中型矿山企业少、小型矿山企业多,小型矿山企业具有开采方法比较落后,技术和财务管理不规范,占用资源储量小,产品初级化的特点。采矿权评估中,某些小型矿山企业所能披露或提供的技术和财务经济资料不够充分也不规范,不具备采用现金流量法和收益法的条件;对某些矿山服务年限较短的采矿权,采用现金流量法等其他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可能存在评估结果失真问题。因此,根据这些矿山企业的实际情况,在收益途径评估原理基础上设计了收益权益法,以满足现阶段某些采矿权评估的需要。

 

一、“收益权益法”方法原理及特点

(一)方法原理

  收益权益法是在收益途径评估原理基础上,把收益途径评估的财务模型的计算程序简化,通过采矿权权益系数调整销售收入现值,计算采矿权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

  采矿权权益系数是通过统计现金流量法和收益法评估的采矿权评估结果而测算出来的,实质是评估价值与销售收入现值之比,它包含着收益途径的全部内涵。在销售收入一定的情况下,采矿权权益系数与净利润或净现金流量呈正相关关系,与矿山总成本费用呈负相关关系。也就是说生产总成本高的矿山,其净利润或净现金流量少,采矿权权益系数低;反之,生产总成本低的矿山,其净利润或净现金流量多,采矿权权益系数高。

 二、、“收益权益法”参数构成

  收益权益法评估涉及的主要参数包括:资源储量、可采储量、生产能力、矿山服务年限和评估计算年限、采选(冶)技术指标、产品方案、销售收入、折现率及采矿权权益系数。

采矿权权益系数是收益权益法所特有的,详见表四:

三、“收益权益法”适用范围

1.收益权益法适用于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和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均为小型的采矿权评估,但生产规模应符合矿山生产规模、矿山服务年限与储量规模相匹配的原则(参见下一章参数及选取中“一般矿山合理服务年限参考表”)。

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和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划分标准依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0]133号《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和国土资发[2004]208 号《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详见《矿业权评估指南》附录。

2.对于资源接近枯竭的矿山,其剩余服务年限小于5年的采矿权评估可以采用收益权益法。

基于前叙的收益权益法对评估对象自身的地质、采选()条件及经营状况的反映不够充分等问题,因此,收益途径评估时,对具备现金流量法、收益法等适用条件的(具备或可类比确定评估参数的),不应使用收益权益法,应首选现金流量法,只有在特殊情况下选择使用收益权益法。

 

四、“收益权益法”应注意的问题

1.收益权益法的适用范围是有限制的,在使用时应注意不要超范围使用。

2.确定生产能力时,应遵循矿山生产规模、矿山服务年限与储量规模相匹配原则。如果矿山生产规模、矿山服务年限与储量规模明显不匹配时,评估人员应按照确定生产能力的原则和影响因素,对生产能力进行调整。但资源接近枯竭的矿山除外。

3.评估时要注意采用的销售价格是原矿价、精矿价还是金属价,不同类型的产品方案对应不同的采矿权权益系数。

4.采矿权权益系数主要反映矿山成本因素,其取值应根据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矿体埋深、开采技术条件、矿石选冶(洗选)难易程度等定性分析后选取。

5.收益权益法的计算模型中不考虑建设期。

 

矿业权评估中生产能力和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问题的处理

《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对矿业权评估中生产能力和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问题的处理的修改说明:

1.生产能力:

    《矿业权评估指南》要求,“对生产矿山,应根据矿山生产能力、矿山服务年限与储量规模相匹配原则,对其设计生产能力、实际生产能力、核定生产能力及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能力以及影响生产能力的主要因素进行分析,按孰大原则确定生产能力”。“孰大原则”实际是匹配原则的具体应用,对初期矿山采用孰大也是可行的,但对晚期矿山、实际能力已衰减,按“孰大”恰恰违背了匹配原则。机械地按“孰大原则”取值则生产能力确定原则和影响因素分析没有任何意义,而且若依据实际能力确定评估生产能力,还可能存在法律风险问题。为此,方案修改如下:对生产矿山,应根据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能力为首选。其次根据矿山生产能力、矿山服务年限与储量规模相匹配原则,合理确定生产能力,取消“孰大” 原则。对新建矿山,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已在矿业权有效期内划定评估范围的,以划定的资源储量与实际生产年限确定生产能力;未划定评估范围的,取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中的生产能力或根据地质矿产条件模拟开发利用方案中的生产能力。

2.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

     《矿业权评估指南》中对探矿权评估所限作了以下规定:矿山服务年限短于法定年限的,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为矿山服务年限;长于法定年限的,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为法定年限。法定年限指法规规定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生产规模大型30/中型20/小型10)。对采矿权评估:矿山服务年限短于30年的,按矿山服务年限计算;长于30年的,按30年计算。探矿权和采矿权评估处理不同。

    矿业权是批准时空范围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考虑到矿权到期后一般可批准延续,因此探矿权评估以法定年限设定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是不合适的。此外,如果对出让矿业权,政府作为特殊民事主体设定出让年限,到期后重新出让,或许还存在操作可能性;但对转让探矿权,作为一般民事主体的矿业权转让人不可能与受让人约定在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到期后矿业权再回归原矿业权转让人,再进行转让。采矿权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30年的设定,其实质可从30年后折现系数很小、对评估结果影响很小、可忽略以简便计算考虑的(这与技术经济评价类似),应与采矿证年限没直接关系。因此,方案第三稿时考虑到资源储量、矿山建设规模与服务年限的合理匹配关系,及对矿床的合理勘探程度(避免过度勘探、积压浪费勘查资金),参考国外评估处理方法,建议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统一按《指南》采矿权评估的规定:矿山服务年限短于30年的,按矿山服务年限计算;长于30年的,按30年计算。

    《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讨论过程中,考虑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矿业权审批改革方向――新设矿业权按“一次划界,分期置权”的原则设置矿业权有效期问题,评估机构建议细分不同情况来处理:如是企业投资勘查取得探矿权(缴纳探矿权价款)之后办理采矿权,此时矿业权人对矿业权所指向的全部资源储量有实际的产权,如果企业当初取得采矿权时是按30年缴纳采矿权价款,则只对30年缴纳价款所对应的资源储量部分有实际产权,计算年限相应的也应只能以该资源储量计算出的年限为准。经讨论,方案修改如下:

    对矿业权出让评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已确定有效期的,适用有效期。即矿山服务年限短于有效期的,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按矿山服务年限计算;矿山服务年限长于有效期的,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按有效期计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没有确定有效期的,按有效期30年处理。评估服务年限不包括勘探期和基建期。

    对矿业权转让评估,可参照上述矿业权出让评估处理,也可按矿业权人实际可支配的矿业权年限处理。即对矿业权人已有偿取得矿业权的,其转让评估,按矿业权人当初有偿取得矿业权所指向的资源储量的矿山服务年限计算,但矿业权人当初有偿取得采矿权时是按上述有效期年限规定处理的,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则只对应剩余服务年限。

 

矿业权评估计算中资源储量的处理

《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对于‘矿业权评估计算中资源储量处理’的修改说明。

    现《矿业权评估指南》中资源量不参加探矿权评估,采矿权评估中资源量视情况采用可信度系数调整后参加评估计算。目前也实际上存在委托评估矿业权时全是资源量、设计单位设计利用储量时也设计利用资源量或利用系数对资源量折算后进行利用的情况。此外,对能经济利用的探明的或控制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1332)、次边际经济资源量、边际经济的基础储量采用可信度系数折算却不合理。因此修改为:资源储量应结合()可行性研究、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进行项目经济合理性分析后分类处理,属经济的参与评估计算,属边际经济和次边际经济的不参与评估计算,具体为:

    次边际经济资源量:从其含义“可行性研究结果表明,在确定当时,开采是不经济的”出发,原则上不应参与评估计算,但实际中由于储量计算工业指标过时或经济评价未能真实反映资源开发利用经济意义等原因,确实存在原列次边际经济的资源量在现行技术经济下可经济利用情况,考虑到次边际经济资源量是探明或控制的,地质可靠程度较高,一旦确定其属经济的应按经济基础储量处理(2S22地质可靠程度与122b相同),全部参与计算,不应采用可信度系数折算。因此修改为:次边际经济资源量原则上不参与评估计算,但属经济的(包括设计或实际利用的)应全部参与计算。

    边际经济的基础储量:其含义为“可行性研究结果表明,在确定当时,开采是不经济的,但接近盈亏边界,只有当技术、经济等条件改善后才可变成经济的”,因此,其处理类似次边际经济资源量,修改为:边际经济基础储量原则上不参与评估计算,但属经济的(包括设计或实际利用的)应全部参与计算。

    内蕴经济资源量:按我国基本建议一般程序,(预)可研应的评审的勘查(储量)报告基本上进行,因此存在可研报告编制滞后于储量报告编制等情况,编制储量报告时未做可研/预可研,资源量经济意义不确定。但在矿业权评估时,该资源量的经济意义已明确(包括已完成方案/可研/设计的,开发方案相当于可研),应按其经济意义及地质可靠程度重新分类。具体处理如下:

    1.探明的或控制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1332):其计算的资源量地质可靠程度较高,一旦确定其属经济的应按经济基础储量处理(332地质可靠程度与122b相同)、全部参与计算,不应采用可信度系数折算。因此,修改为:(331332)应在经济分析的基础上,属经济的全部参与评估计算,属边际经济和次边际经济的不参与评估计算。

    2.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其计算的资源量地质可靠程度较低,因此,理论上在经济分析后属经济的也应采用可信度系数调整,但在实际中也存在设计部门按原属C级的(333)按全部利用、D级的按系数0.5折算情况。综合各方意见,修改为: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可参考()可行性研究、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取值。()可行性研究、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未予设计利用,但资源储量在矿业权有效期(或评估年限)开发范围内的,可信度系数在0.5~0.8范围中取值,具体取值应按矿床(总体)地质工作程度、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与其周边探明的或控制的资源储量关系、矿种及矿床勘探类型等确定。矿床地质工作程度高的,或(333)资源量的周边有高级资源储量的,或矿床勘探类型简单的,可信度系数取高值;反之,取低值。

    3.预测的资源量(334):其计算的资源量地质可靠程度很低,综合各方意见并参考国外处理方式,预测的资源量不参加计算。

要说明的是,采用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评估时,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和预测的资源量(334)全部参与评估计算(不做可信度系数调整),本方案未作修改。

此外,《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增加了:无需做更多地质工作即可供开发利用的地表出露矿产(如建筑材料类矿产),估算的资源储量均视为111b122 b,全部参与评估计算。

    《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讨论过程中,有评估机构建议应明确“经济分析”(经济合理性分析)的具体方法、步骤或原则,修改方案明确应依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布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和参数》执行,为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工作,方案明确:对基本上采用()可行性研究、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参数作为评估参数的,必须首先对()可行性研究、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做出详细、负责的合规性、合理性及相应的社会生产力水平等方面的评述;对没有编制()可行性研究、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的,或者评估参数选取时对()可行性研究、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主要参数进行了调整并对评价指标和结论有重大影响的,需要进行项目经济合理性评价,并在评估报告中有详细表述。

 

矿业权评估计算中价格参数的确定

《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中对‘矿业权评估计算中价格参数确定’的修改说明:

    本项修改在修改方案第四稿之前未涉及,第三稿讨论时就收益法评估时价格取值达成了如下意见:可以根据企业的会计报表中的价格资料,选择三个年度内的价格平均值确定评估计算中的价格取值。部储量司就近年价格波动大的钼矿产品评估价格问题进行了专项调查和会议讨论。综合以上讨论,《修改方案》提出:

矿业权评估中,一般采用当地平均销售价格,原则上以评估基准日前的三个年度内的价格平均值或回归分析后确定评估计算中的价格参数。对产品市场价格波动大、服务年限较长的大中型矿山,可向前延长至5年;对小型矿山,可以采用评估基准日当年价格的平均值。企业进行产权交易、抵押、融资等,可以根据企业的会计报表中的价格资料,参照上述原则或经合理预测确定价格参数。评估报告中应该详细陈述产品价格参数的确定过程和方法。

 

矿业权评估中投资计算的处理

《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对'矿业权评估中投资计算处理'的修改说明

    评估中是否考虑采用固定资产投资借款,即采用全投资现金流量表,因借款的利息影响总成本从而影响所得税现金流出项,故影响评估值,导致出现借款结构和还本期限不同评估值也不同的现象,或者说开发投资融资比例和还本期限不同、其矿业权评估价值不同,理论上难以解释。此外固定资产还本付息计算较复杂。因此,参照资产评估中通常评估无形资产时,对有形资产视为自有资金以简化计算,修改为:在矿业权评估中不考虑固定资产投资借款,全部固定资产投资统一按自有资金处理。

    流动资金采用扩大指标估算法估算时,《矿业权评估指南》中探矿权评估和采矿权评估不一致,修改方案以《矿业权评估指南》中探矿权评估规定为准进行统一。

    按财务制度,修改方案强调了固定资产折旧按固定资产原值及各类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进行计算(实际上《矿业权评估指南》规定折旧计算也是按原值,但采用收益法评估计算实际操作时,因拿净值当固定资产投资、拿固定资产投资折旧,导致拿净值折旧的误会)。

    《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对以上投资处理的修改,大家意见基本一致。

    《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讨论过程中,有部分专家、修改小组成员建议将预备费、无形资产征地费用应该计入投资,固定资产残余值的回收要考虑清理费用。

    预备费是否计入投资是历次修改焦点问题之一。预备费用包括工程预备费(设计变更)和价差预备费(价差调整),就前者而言,一旦原设计的工程项目发生变化,而在下阶段设计和建设施工中可能修改,其变更发生的费用当然应计入投资,问题是评估是设定不变价假设条件,包括建设、生产整个评估期投资、价格、成本都是按不变价的,如果在较短的建设期要考虑设计变更,那么生产期价格、成本是否更应该考虑变动因素?后者价差预备费是否进入,原因同前。因争议较大,暂维持不变。

    征地费用是否计入投资也是历次修改焦点问题。征地费用属于项目投资的组成部分,理论上当然应该计入投资。问题是征地费用有的很大,严重影响矿业权价值;项目征地多少、征地方式不同都影响矿业权价值,而理论上一个评估对象矿业权价值不应受项目征地多少、征地方式不同而不同,是否需要统一征地数量和征地方式标准?如何统一?哪些征地费用计入?因其争议较大,难以统一认识,综合各方意见暂维持不变。

    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是否进入投资问题,在DCF法中,其他费用在财务上按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核算,评估中因其他费用已分摊到工程项目中,不存在单列无形资产、其他资产问题,故《矿业权评估指南》规定不计入投资且不考虑其摊销是正确的。

    固定资产残余值回收清理费用评估不考虑的原因,在《矿业权评估指南》中已有说明,且其对评估结果影响不大,因此也维持不变。

 

矿业权评估计算中更新资金、维简费、井巷工程基金、煤炭生产安全生产费用的处理

《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中对'矿业权评估计算中更新资金、维简费、井巷工程基金、煤炭生产安全生产费用处理'的修改说明.

     按我国现行财税制度,除盐湖等类矿山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不计提维简费外,通常矿山企业除选矿厂(包括尾矿设施)、独立机修厂等附属工厂以及大型较复杂的供水和外部运输车间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外,其采矿系统(坑采的井巷工程或露采的剥离工程)的固定资产应按矿石产量和国家规定的计提标准提取维简费(“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简称)、不再计提折旧,此外,煤矿还按原煤产量提取安全费用(“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简称)及井巷工程基金。

    根据财政部等财建[2004]119号文,安全费用是从煤矿维简费(含井巷费用)中分离出来的、按原煤产量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的资金,其财务性质与维简费类似,评估中的处理应与维简费一致。

    现《矿业权评估指南》不考虑维简费、井巷工程基金、安全费用,采矿权评估中不考虑更新资金,探矿权评估中不考虑计提维简费的采矿系统更新资金,但房屋建筑物和设备采用不变价原则考虑其更新资金投入。

维简费、安全费用等处理历来是评估界争论的焦点问题,也是评估实践中反映最突出问题。现《矿业权评估指南》规定采矿系统提折旧、安全费用不进成本违反国家财务制度及相关规定,不考虑更新资金尤其是采矿系统违背资源经济规律。

    基于DCF法原理,生产期中发生的更新资金无疑应进入现金流出。

维简费不同于折旧,其包含两块:已形成的采矿系统固定资产的折旧和维持简单再生产所需资金支出。前者属折旧性质,因采矿系统资产已在发生时计入现金流出项中的固定资产投资上,故其折旧属预提待摊性质的系统内部的现金转移、而非实际产生的系统对外现金流出,不做现金流出项计到经营成本中;后者虽属预提性质,提取时并不产生系统对外现金流出,但提取的这部分资金是用于矿山生产过程中包括深部开拓延伸等的固定资产性支出(更新投资)和诸如生产探矿、技改等费用支出,这些支出发生时产生系统对外现金流出,应做现金流出项计到更新投资和经营成本中。但如何确定折旧性质的维简费与更新性质的维简费比例、如何确定固定资产性支出和费用性支出一直是一个难题,煤矿设计常采用维简费(安全费用分离前)各按50%分别列入折旧、经营成本(生产期不再列采矿系统更新资金,煤炭工业部基本建设司煤基函字[1997]156号);但金属矿无此规定,参照煤矿可能也不合理。

    基于上述分析,经方案修改小组多次讨论,《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提出如下处理:

1.采矿系统(坑采的井巷工程或露采的剥离工程)固定资产不再按其服务年限提取折旧,而是按财政部门规定的以原矿产量计提维简费、安全费用和井巷工程基金,直接列入总成本费用(相应地折旧只反映房屋建筑物和设备的折旧)

2.按探矿权评估处理方式,房屋建筑物和设备采用不变价原则考虑其更新资金投入、计入现金流出;对采矿系统所需的更新资金(维持简单再生产所需的固定资产性支出和费用性支出)不以固定资产投资方式考虑,而以更新费用(更新性质的维简费、全部安全费用、不含井巷工程基金)方式直接列入经营成本。对煤矿,按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维简费的50%(更新性质的维简费)及全部安全费用(不含井巷工程基金)作为更新费用;对计提维简费的金属矿等,按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内采出原矿量和采矿系统固定资产投资计算单位矿石折旧性质的维简费,以按财政部门规定标准计提的维简费扣除单位矿石折旧性质的维简费后全部余额作为更新费用(更新性质的维简费) (但余额为负数时不列更新费用)

3.对于计提折旧、不计提维简费的盐湖等矿山以及某些小型矿山基建时一次性投入全部开拓工程费用的,不考虑其更新资金投入,不计算更新费用。(其评判原则就是看矿山基建采掘工程结束后进行采矿是否还需要开拓工程投入。)

    更新费用直接列入经营成本、作为现金流出处理。

    修改后的《矿业权评估指南》DCF法应按此将维简费分成“折旧性质的维简费”和“更新性质的维简费”,并相应修改经营成本计算公式及成本费用计算表式。

    经营成本=总成本费用-折旧费、折旧性质的维简费、井巷工程基金、摊销费

    -财务费用(或利息支出)

    考虑到后续地质勘查投资应进行摊销处理,修改后的《矿业权评估指南》DCF法应包括后续地勘投资的摊销费(摊销费中仅仅考虑后续地勘投资的摊销)。

 

  矿业权评估中的成本费用估算

一、矿业权评估总成本费用的内容

  总成本费用是指项目在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为生产和销售产品而花费的全部成本和费用。总成本费用的编制方法分为“制造成本法”和“费用要素法”,两种方法是从不同角度(生产环节或费用要素)归集成本费用,估算的成本费用总额相同,所不同的是各科目的计算范围。对同一评估项目,不论是采用“制造成本法”还是采用“费用要素法”,其估算的总成本费用结果应是一致的。矿业权评估中要根据实际资料情况选择其中一种方法(不要轻易变换编制方法,以避免造成重算和漏算),一个评估项目不能两种方法混用。

1.按照“制造成本法”分类

  总成本费用=生产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费用

  =(直接成本+间接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费用

  生产成本包括各项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也称制造成本,包括基本生产和辅助生产的直接材料费、直接燃料及动力费、直接人工费(工资及福利)和其他直接费用。间接成本也称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工资和福利费、折旧费(维简费、井巷工程基金)、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机物料消耗、劳动保护费、季节性和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等。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费用统称为期间费用,是指企业当期发生的必须从当期收入中得到补偿的费用,包括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产品销售部门为组织、管理生产经营活动、销售产品、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2.按照“费用要素法”分类

  总成本费用=外购材料费+外购燃料及动力费+工资及福利费

  +折旧费、维简费、井巷工程基金、摊销费+利息支出+其他费用

二、矿业权评估经营成本的内容

  矿业权评估中,经营成本为总成本费用扣除折旧费、摊销费、折旧性质的维简费、井巷工程基金,以及财务费用(或利息支出)后的余额。

  经营成本=总成本费用-折旧费、折旧性质的维简费、井巷工程基金、摊销费

  -财务费用(或利息支出)

  经营成本是现金流量分析的重要依据之一。现金流量计算与会计成本不同,按照现金流量的定义,只计算现金收支,不计算非现金收支。折旧费及摊销费等只是项目系统内部的现金转移,而不是系统对外发生的现金流出。

三、矿业权评估中成本费用的选取

  矿业权评估中成本费用的取值可依据或参考:矿山企业会计报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预)矿产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山初步设计、有关部门公布的价格、定额标准或计费标准信息等。评估人员应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采用设定的生产力水平和在当前经济技术条件下最合理有效利用资源为原则合理确定成本费用参数。

  生产矿山的矿业权评估,选取企业的会计报表中的成本参数时,一般选择一个年度左右的成本费用的平均值经分析后合理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通常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山初步设计等设计的矿山产品销售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时,其设计的成本指标中的材料、燃料及动力费也含有增值税,评估时应相应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材料、燃料及动力费(含税的材料、燃料及动力费÷(1+17%))。

 

矿业权评估中对矿山企业流动资金的估算方法

  流动资金是企业维持生产正常运营所需的周转资金,是企业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必要条件。它用于购买辅助材料、燃料、动力、备品备件、低值易耗品、半成品等,形成生产储备,然后投入生产,通过销售产品回收货币。流动资金就是这样由生产领域进入流通领域,又从流通领域回到生产领域,反复循环,不断周转。企业流动资金在企业停止生产经营时可以全部收回,所以流动资金放在现金流量表中最后一年回收。

  流动资金的估算方法有两种,一是扩大指标估算法,即参照同类矿山企业流动资金占固定资产投资、销售收入、总成本费用的比率来估算;二是分项详细估算法,即按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分项详细估算。

(一)扩大指标估算法

1)按固定资产资金率计算

流动资金额=固定资产投资额×固定资产资金率

固定资产资金率,即流动资金占用额与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比值。

2)按销售收入资金率计算

流动资金额=年销售收入总额×销售收入资金率

销售收入资金率,即流动资金占用额与产品销售收入之比值。

3)按总成本费用资金率计算

流动资金额=年总成本费用×总成本费用资金率

总成本费用资金率,即流动资金占用额与总成本费用的比值。

固定资产资金率、销售收入资金率、总成本费用资金率估算参考指标见表十二:

(二)分项详细估算法

对拟建(新建)、在建矿山项目,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山初步设计中的流动资金额一般采用分项详细估算法估算,矿业权评估可以采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山初步设计数据。

按流动资金构成,分项详细估算公式如下:

流动资金=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流动资产=应收账款+存货+现金

流动负债=应付账款

流动资金和流动负债各项目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收账款=年经营成本÷周转次数

周转次数=360÷最低周转天数

最低周转天数按实际情况并考虑保险系数分项确定。

存货=外购材料、燃料+在产品+产成品

外购材料、燃料应分项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外购材料、燃料=年外购材料、燃料费用÷周转次数

在产品=(年外购材料、燃料及动力+年工资及福利费

+年修理费+年其他制造费用)÷周转次数

产成品=年经营成本÷周转次数

现金=(年工资及福利费+年其他费用)÷周转次数

年其他费用=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费用

-工资及福利费-折旧费-维简费-摊销费-修理费-利息支出

综合上述两式,现金可按下式计算:

现金=(年经营成本-年外购直接材料费-年修理费)÷周转次数

应付账款=年外购材料、燃料、动力÷周转次数

常用流动资金估算参数见表十三:

 

  矿业权评估中,统一按流动资金总额的70%为银行贷款(六个月至一年期短期贷款),流动资金总额的30%为自有资金。

  矿业权评估中,流动资金在生产期按生产负荷分段投入。

  例如:某矿评估设定20077月生产达产,则评估时应在2007(7)投入全部流动资金(达产负荷100%)而不是50%;又例,某矿评估设定2008年开始进入试生产,2008年生产负荷50%2009年生产负荷75%2010年开始达产,则评估时应在2008年投入50%的流动资金,2009年投入25%的流动资金(追加25%的流动资金、2009年占用75%流动资金)2010年再投入25%的流动资金(追加余下的25%流动资金、2010年占用全部流动资金)

 

矿业权评估中“更新改造资金”和“回收固定资产残(余)值”的估算

更新改造资金

  房屋建筑物和设备采用不变价原则考虑其更新资金投入,即设备、房屋建筑物在其计提完折旧后的下一时点(下一年或下一月)投入等额初始投资(基建期初始投资)

  采矿系统(坑采的井巷工程或露采的剥离工程)更新资金不以固定资产投资方式考虑,而以更新性质的维简费(含安全生产费用)方式直接列入经营成本,详见下节叙述。

回收固定资产残(余)值

  固定资产净残值是指预计固定资产清理报废时可以收回的残值扣除预计清理费用。固定资产余值是指当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长于评估计算年限时,各类固定资产评估计算期末扣除累计折旧后的余额,即评估计算期末固定资产净值。

  回收的固定资产残值应按固定资产投资(固定资产原值)乘以固定资产净残值率计算,固定资产净残值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3%5%确定。矿业权评估中,固定资产净残值率一般可参照设计或矿山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固定资产的残值应在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结束年回收,而不是在评估计算期末回收。

  回收的固定资产余值应是固定资产的余值收入减去清理变现费用之后的剩余价值额。考虑到回收固定资产的余值折现时采用的折现率包括了货币时间价值和风险报酬,而固定资产清理报废时变现的风险相对较小等因素,故矿业权评估时,不考虑固定资产的清理变现费用,即以评估计算期末固定资产净值作为回收的固定资产余值。

 

收益途径矿业权评估: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

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指评估基准日保有资源储量中,用于作为评估计算可采储量的基础数据——参与评估计算的基础储量资源量折算的基础储量。

计算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时,对评估基准日保有资源储量应结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或矿山设计进行项目经济合理性分析后分类处理:

1.经济基础储量,属技术经济可行的,全部参与评估计算;

2.内蕴经济资源量,属技术经济可行的,包括已通过()可行性研究、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并审查通过、基建和生产矿山,以及经分析对比,有理由认为是经济合理的项目,分类处理如下:

(1) 探明的或控制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1)(332))对应于(111b)(122b),全部参与评估计算(不做可信度系数调整)

(2) 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可参考()可行性研究、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取值。()可行性研究、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未予设计利用,但资源储量在矿业权有效期(或评估年限)开发范围内的,可信度系数在0.5~0.8范围中取值,具体取值应按矿床(总体)地质工作程度、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与其周边探明的或控制的资源储量关系、矿种及矿床勘探类型等确定。矿床地质工作程度高的,或(333)资源量的周边有高级资源储量的,或矿床勘探类型简单的,可信度系数取高值;反之,取低值。

(3) 无需做更多地质工作即可供开发利用的地表出露矿产(建筑材料类矿产),估算的资源储量均视为(111b)或(122b),全部参与评估计算(不做可信度系数调整)。

3.通过上述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等项目经济合理性分析表明,应属边际经济和次边际经济的,不进行收益途径矿业权评估。

4.地质储量报告、储量核实报告采用以往资源储量套改等原因出现的边际经济基础储量和次边际经济资源量原则上不参与评估计算。但设计或实际利用的,或虽未设计或实际利用,但评估时进行经济分析认为属经济可利用的,应视为(111b)(122b)全部参与计算。

5.预测的资源量(334)? 不参与评估计算。

需要说明的是,采用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评估时,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和预测的资源量(334)? 全部参与评估计算(不做可信度系数调整)。

上述项目经济合理性分析的具体方法、步骤或原则,应依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布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和参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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