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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足“次”文章让时尚宅人更时尚

(2011-11-14 11:54:56)
标签:

家居

做足“次”文章让时尚宅人更时尚

李宁

不知大家是否看过被誉为“二十一世纪史诗”的经典巨著《世界是平的》,在这部经典作品中,作者托马斯·弗里德曼给我们描述了这样一副图景:当美国的一个软件公司想需要一个电脑程序操作员将一篇文章输入电脑时,这一工作立马会通过互联网将任务分包给地处印度的正在家里给喂养孩子的软件操作员。软件操作员会根据软件公司的要求将文章输入电脑后,再通过互联网发给美国的公司。美国公司通过网上支付系统将这一工作的劳务报酬付给印度的操作员。托马斯说到,这一过程仅在一两个小时之间完成,根本不需要公司和雇员(确切的说不是雇员)见面。

我们把这种不需要与公司签订合同,只是按照公司工作要求完成一定工作量获取报酬的工作人员称为“宅人”。在中国乃至全世界,随着就业形式的多元化和产业分工与合作的加剧,这种“宅人”会越来越多,成为地球村中的重要一员。那么,他们如何通过《个人所得税法》对他们的这类工作报酬的税务规定来实现利益最大化呢?本文立足税法,做足“次”文章,让时尚“宅人”更时尚。

雇与非雇是“宅人”的分界线

什么是工资薪金收入?什么是劳务报酬收入?很多人并不是十分清楚。其实,把握这一概念,最为关键的是看获得收入者与用人单位十分存在雇佣关系。同是一个人通过劳动取得的收入,如果存在雇佣关系,则是工作薪金收入,如果是不存在雇佣关系,则是劳务收入。比如你通过一个超市促销一个商品,取得良好业绩,商品生产公司对你的业绩表示肯定,奖励你到新马泰旅游一圈,5万元费用由公司负担。那么按照税法的规定,如果你与这个公司签订用工合同,是公司的一员,只是借用超市地方促销,那么5万元的旅游费就得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你与这个公司不存在雇佣关系,而是超市的雇员,只是利用超市之便推销,那么公司给你的5万元奖励旅游收入,就按照劳务报酬缴纳个税所得税。还比如一个演员和自己的单位到乡下演出,那么他取得的收入则是工资薪金收入,如果一个演员独立到一个城市举办个人演唱会,那么得到的收入则是劳务报酬收入。

具体来说,按照税法规定:所谓劳务收入,就是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介绍服务、经纪服务等劳务所取得的收入。

劳务收入与工资薪金收入有何区别?

或许,大家觉得很麻烦,为何税法要将收入区分劳务收入与工资薪金收入呢?都不是纳税吗?如果大家这么想,哪就大错特错呢?特别是当看了所举例子之后,有的人会更傻眼。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收入按照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免征额2000元(也就是大家所说的起征点,修订的草案拟规定为3000元)。劳务报酬则扣除20%的费用后(4000元以下800元),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而且超过20000元以后,要加成征收,具体规定是:不超过20000元的为20%的税率,20000元至50000元的加征五成,也就是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2000元,如果超过50000元的,则按照40%的税率征收,速算扣除数为7000元。

比如一个独立从事装修设计业务的宅人,为一家公司进行装修设计取得收入30000元,如果这个设计人员受雇于这家公司,则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税为5625元【(30000-2000*25%-1375=5650】,如果没有受雇,则按照劳务报酬收入,缴纳个税5200元【(30000-30000*20%*30%-2000=5200】,两者相差425元。

我们把这一收入按照现行修订的草案计算:

属于工资薪金收入缴纳个税为:5775元【(30000-3000*25%-975=5775】,比之前的2000元起征点反高150元。(劳务收入这次个税修订草案没变化,所以缴纳个税和原先相同)。两者相差575元。

当然,对于什么时候劳务收入比工薪收入交税多,什么时候交税少,还要看具体数字,上面所列数据劳务收入交税低,但很多时候劳务收入交税则比个税要高,特别是这次个税修订之后,随着起征点的进一步提高,劳务收入税收负担会比工资薪金收入要重。

劳务收入要做足“次”的文章

当然,劳务收入与工资薪金收入还存在一个差别,就是工资薪金收入是“天天熟”,具有稳定性。这点,大家一年看看庞大的公务员考试大军就知道工资薪金收入的这种稳定性对人们的吸引力。劳务收入则没有稳定性,一般是按次取得的,有时候一月取得很多次的劳务收入,有时候一月连一次都没有。劳务收入的不稳定性,一方面给宅人的生活造成困难,另一方面也为宅人的税收筹划带来空间,即把自己的劳务收入也尽量“稳定化”。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函[1994]89号)规定,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所述的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个人兼有不同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比如这一个月一个宣传设计师与家公司签订劳务合同,有一项8000元劳务费的宣传设计项目,那么,合同规定一个月之内完成,那么不管设计师几次完成,都按照1次计算纳税,即计税依据是8000元,缴纳个税1280元。如果你签订合同时确定需要两个月来完成,那么就按照两次来计税,即每月计税依据是4000元,每次缴纳个税640元,总计缴纳个税还是1280元。

或许,有人认为这在纳税方面没有区别?上面笔者只是举例什么是按次纳税,还没有筹划。下面就是如何利用次筹划的例子。

同时上面8000元的劳务设计。没有筹划之前缴纳个税1280元。那么有两个方案:

方案一:将劳务合同这样签订:广告宣传标语设计2500元,现场宣传策划5500元,这样,设计劳务就不是同一项目,不能按照同一次来计算,而是2项劳务2次完成。2500元的劳务缴纳个税340元【(2500-800*20%=340】,5500元的劳务缴纳个税880元【(5500-5500*20%*20%=880】,总共缴纳个税1220元,少缴纳个税60元;

方案二:在方案一的基础上,又将5500元的现场策划宣传分为两月完成,那么每月计税依据是2750元,缴纳个税390元【(275000-800*20%=390元】,8000元收入总计缴纳个税390+390+340=1120元,比第一种方案又少交个税100元,比筹划前少交个税160元。

同时,作为“宅人”,还经常会遇到在同一个月内,分别从不同地区取得劳务报酬的情况。假如小李20108月份,分别从AB两地各取得22000元的设计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号)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考虑属地管辖与时间划定有交叉的特殊情况,统一规定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内的一个月内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分别计算。因此,“宅人”们遇到上述情况时,应该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分别进行申报缴纳,未分别申报的,要选择一个地方进行合并申报。

小李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2000×(1-20%)×30%-2000]×2=6560(元)。

如果小李对此笔收入合并申报,那么小李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2000×2×(1-20%)×30%-2000=8560(元)。

二者相比,分开申报要节省税款2000元(8560-6560)。

这里,需要提醒“宅人”们注意的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费用扣除的方法是定额扣除与比例扣除相结合,如果定额扣除大于比例扣除,则分别核算、分开申报可以节约税款,相反则不能。

(理财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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