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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改革的好政策为何变成“坏事情”?

(2010-08-09 11:53:21)
标签:

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专用发票

汉正街

杂谈

税收改革的好政策为何变成“坏事情”?

李宁

汉正街正在掀起一场税收风暴。风暴中心,在汉正街做了二十多年的个体户胡佳玲们被要求按照规定“建账”,并照账纳税。这是发生在这条有500年历史的商业街上的最新故事。(南方周末85日)

2009年国家为应对金融危机推出固定资产可以抵扣的全面改革之后,在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时候将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由原来的工业企业100万元降低到50万元,批发零售180万元降低到80万元。国家之所以降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初衷也是为纳税人着想。在我国,实施“以票控税”、“凭票抵扣”,也就是说当纳税人拿到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才能做进项税抵扣。但是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只有一般纳税人。在实际经济业务中,由于很多达不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的企业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得他们错过和一般纳税人进行经济往来的机会,使得部分行业的企业无法拿到更加稳定、大额的交易订单发展。在这种背景下,国家降低了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目的是推动整个行业经济秩序的健康有序发展,给予公平的发展机会。

这一政策推出,在大多数行业企业受益的同时,部分行业企业利益遭到损失。其中直接向纳税人批发零售业务、不需要抵扣进项税额的部分批发零售行业和企业超市等首当其冲,他们进货渠道的上家也是批发行业(没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也不愿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下家也无法渠道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说,在部分批发零售行业,增值税的“链条”根本没有转运起来。但是由于批发零售业务的特殊性,他们本来就是靠高销售额来赚钱薄利,只要是商品批发零售企业,年销售额远远超过80万元的标准。因此,他们框在政策的范围之内,而且政策规定,如果达到标准不认定,则按照17%的适用税率征收税款,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可以说,国家出台这一政策,是好心为民办事,现在为何变成了坏事情呢?

一是货物批发整个行业整体在国家政策管理的范围之外,说的透彻一点,他们整个行业存在漏税现象。我们知道,像汉正街这样的批发零售企业,他们购货渠道的随意性和国家的失控性,使得这一渠道购进的商品质量令人堪忧,最终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同时,在国家管理方面,也存在盲区。假如说他们都能够按照国家的政策办事,整个行业也能认定一般纳税人,取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根据流转税负的转嫁性,使得那么他们的税负则取决于他们的增值部分,这样他们纳税就建立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可是,由于整个行业都在税收监管的薄弱区,使得链条上的每一环节都很难加强税收管理。

二是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推出之后,国家在整个宏观层面没有考虑到行业的特殊性,国家没有统一的安排和部署,把执行的压力下放到基层税务局,使得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新的矛盾和问题。其实,加强这一行业税收管理,关键问题上“上一家”的认定,如果上一家认定,下一家也就没有压力。上一家的上一家是哪家?是一个链条。所以,需要整个税务系统整体协调推进。因此,如果这一政策从基层开始,则势必把矛盾的焦点推到基层,操作不慎引起不和谐不稳定因素,另外有的地方铁腕手段执行,有的地方则模糊推诿,到时候遵守法律的或者被税务机关铁腕推行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在上家取不到可抵扣的进项税票时,只能忍受17%的税负,而没有执行的则继续享受3%的核定征收率,如此,新的不公平又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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