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征环境税如何避免“只税不护”
(2010-08-05 11:2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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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征环境税如何避免“只税不护”
李宁
昨天,《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从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获悉,环境税研究已取得阶段性成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环保部将向国务院提交环境税开征及试点的请示。并且有望在湖北湖南江西甘肃有望试点,但是税率及征收范围待定。(第一财经日报8月5日)
环境问题,是21世纪最突出、最重要的经济问题。我们国家也对环境问题非常重视,公共管制、收取排污费、补贴等各种手段相互交替使用,而且提出了节能减排和单位排污的具体数据标准,也纳入GDP考核范围。但是,环境污染等问题并没有解决。各地不仅没有完成具体的数据指标,更重要的是,在地方利益的驱动下,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环保弱势日渐突出。过度采伐和放牧使森林、草场等植被资源遭受严重破坏,造成水土流失和草场的退化,一些高能耗、重污染型企业迅速发展,使工业有害物质的排放量骤增,加剧了对大气、土壤和水源的污染。另外大型的污染物泄露事件频发,直接威胁群众的生活安全。比如紫金矿事件。
解决环境问题,不仅需要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必须要发挥作用。开征环境税,可以遏制环境污染等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如果环境税实现专款专用,那么还对环境治理问题则有了可持续的财力保障。
目前,在环境保护及治理方面,虽然没有开征环境税,但是些许税收和大量收费存在,比如度部分资源产品开征的资源税就是其中之一(也是保护环境的一个税种之一),另外,国家对地方政府赋予征收环境管理费的权利。但是由于目前财政体制的不健全,预算执行的监督审计弱化,使得征收的环境保护费用并没有用到环境污染治理“刀刃上”,而是成为填补地方财政收入缺口的一个收费渠道。
开征环境税,虽则是“正税清费”,如果执行得当,既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减轻企业负担,更加增强环境治理行为的法律刚性。但是,开征环境税,笔者最担心的害怕出现只有“收税”,没有治理的问题,将开征环境税沦为促进地方财政收入的又一大税种。对此,设计以有利于保护环境制度的环境税制度体系(税收的功能很多,但是环境税应有保护环境为主要功能,弱化财政收入功能)及环境税用途的明确,是开征环境税的首要任务,也是立法层面必须用法律制度予以规定和明确的内容之一。
借鉴国外经验,开征环境税,则需主要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建设合理的税种体系。主要是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各税种相互配合,实现治理,又不出现重复征税,增加企业负担,比如环境税开征之后,与资源税、特点产品消费税、车船税等税种既要相互配合实现环境保护,又不能出现重复征税。二是具体税种设计,既要注意环境保护,又要考虑征收管理当中的可操作性,不能因为这一税种的开征,加剧税收领域的不公平,使得企业竞争与发展更加艰难。因此,立法层面考虑环境税的征税范围、税率的大小(主要是纳税人的合理负担遏制环境污染等方面考虑)、征收方式的选择等,都是非常重要的细节问题。因此,期望有关部门及早将环境税制度草案公之于众,实现集思广益。三是用法律规定刚性的环境税用途。这一点非常重要。如果不能用法律的刚性规定用途,以及不能实现挪用之后的责任追究,也就是说强化预算执行管理和监督,那么环境税最终也会沦为一种“合法化”的收费,起不到保护和治理环境不说,在加剧企业负担的同时,还会让环境污染合法化,结果是加重环境污染与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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