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罢运凸现法律盲区

(2008-11-12 16:29:29)
标签:

法律

出租司机

劳资双方

罢工事件

美国

杂谈

重庆罢运事件影响深远,接连又有三亚、永登等地出租司机纷起效仿。罢运是不是出租司机群体维权的合法手段?或者说出租司机采取罢运是否恰当?这个问题,中国青年报一篇评论文章给出了定义:这是闹事。文章的标题为《政府应主动化解一闹就重视的恶劣暗示》,文中写道:正常途径反映问题无人重视,而一闹领导就会高度重视,动静越大、影响越大,越会触动领导的神经,越能增加与政府谈判的筹码。这是一种非常恶劣、可怕、传染性很强的暗示,通过“成功的典范”激励着维权者选择一些群体性、暴力性、引人注目的冲突方式来表达诉求和伸张权利。

笔者以为,简单地将司机罢运理解成“闹事”——其实就是集体劳动争议事件,表面上似乎没有错,但是其思维逻辑透露出的对出租司机群体的权益漠视值得商榷。出租司机的权益可分为两类:司机们的生存以及经济利益应当得到重视与维护,这是一种权益,司机为了这种生存及经济利益所采取的集体罢运行为是否也应当成为一种必要的权利呢?对于这样的问题,中国法律信息网的特别专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从历史上看,劳工一无所有,只有自身的劳动力,为了基本生存条件,只好拿自己唯一的资本与经济上强势的产业主进行了长期而激烈的斗争。五一国际劳动节的来历,就充分地说明了这点。1886年5月1日,以美国芝加哥为中心,美国35万工人举行了大规模的罢工和示威YX,要求改善劳动条件和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当时美国政府出动了大批军警镇压,但在全世界工人的支持下,这次罢工最终取得胜利。这一天也被第二国际定为国际劳动节。

从世界各主要国家看,也是在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罢工才成为一项宪法和法律所保障的公民权利。1946年法兰西共和国宪法、1947年意大利共和国宪法、1978年西班牙宪法、1946年巴西联邦共和国宪法、韩国《劳动争议调整法》、日本《工会法》等等相继规定罢工权和相关罢工制度。1966年联合国大国通过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也对罢工权作了相应规定。至此罢工权在世界范围内成为一项普遍的法定权利。

我国已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并在2001年2月28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履行了批准手续。该公约第8条要求公约的签署国承诺保证罢工权,并指出“罢工权在各国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另外在涉及劳动权的保护方面我国目前已经批准了23个国际公约(包括对旧中国政府批准的14个公约的承认),承担了作为成员国在国际法上对劳工权益的保护义务。但罢工权的缺位难以使国际法的精神在国内法中体现。

1982年《宪法》取消“罢工自由”权已经20几个年头,但理论界并没沉默,笔者已感到在中国大地上,一股主张罢工权恢复立法宏大的呐喊声。学者们普遍认为,从中国现实出发罢工权恢复立法势在必行。首先,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带来了所有制结构的重大变革,由此引发了劳动关系从比较单纯的形式转变为多种类型的复杂情势,近十几年来集体劳动争议和罢工案件的不断增加,罢工立法是市场经济国家规范集体劳动争议的有效手段,我国客观上亟需罢工立法规范。其次,罢工权立法是保护和构建弱势的劳动者自由权利体系,与国际人权价值取向相一致的表现。“如果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罢工权,则表明一个完整的劳动基本权在我国得以确立,这将是我国完善人权立法非常重要的一步。”

罢工运动“就其本身性质来说,是为了争取出卖劳动力的有利条件而向厂主提出宣战,而不是向政府宣战;是经济斗争,而不是政治斗争。”学界普遍认为,罢工通常是指某个雇主的全部或大部分雇员同时停止工作,迫使雇主让步以解决劳资纠纷的一种激烈手段。从内涵上看,“罢工”是特指劳动者以维护、改善劳动条件或获得其他的经济利益为直接、间接目的的罢工,而不包括具有政治性、革命性或其他性质的罢工。从外延上看,罢工是有组织的多数人的集体行为,单个劳动者停止劳动的行为则不在上述范围之内。

显然,罢工事件增加了政府的工作量和管理成本。罢工事件发生后,常常导致政府的介入,政府等部门总是在劳资双方居间调停、斡旋,甚至动用警力维持治安,使罢工事件妥善解决。但罢工行为对于社会来说也是必不可少的“社会安全阀”。罢工有助于平衡劳资双方的关系,缓解劳资矛盾,提高劳工地位,甚至促使了社会的稳定与进步。劳资双方博弈的过程“罢工权的确立可以体现劳资双方权利的对等”,“劳动者拥有罢工权也可以有效降低雇主对劳动力市场的‘买方垄断力’”。近现代工人薪资的不断提高,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的不断改善,劳资冲突大为缓和,多数国家形成了以集体谈判为基础的劳资关系协调机制,无不是罢工的功劳。因此罢工的所带来的风险是推动劳动关系改善和发展过程中必须付出的代价,是一种“必要的罪恶”。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