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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规范银行理财产品仍有改进空间

(2014-02-14 09:41:13)
标签:

安邦

理财

银行

核算

央行

财经

分类: 安邦观点
自去年4月债市整肃后,监管层开始对相关制度查漏补缺,“丙类户”是重点照顾的对象。在国内,银行间市场投资者的账户分为甲乙丙三类。其中,甲类为商业银行,乙类为信用社、基金、保险和非银金融机构,监管较为严格;丙类大部分为非金融机构法人,需要委托结算代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由于丙类开户门槛较低,监管更为松散,是代持养券、利益输送的重要载体,也因此成为了这一轮债市整肃的主要目标。

2013年4月,央行暂停丙类户开户;5月,中债登暂停丙类户买入;10月,中债登发布通知,按照丙类户清理计划,进一步对其进行清理。这一系列暴风骤雨的行动,固然对债市违规交易起到了震慑的效果,但也难免矫枉过正、殃及池鱼。比如说,银行的理财产品因面向普通投资者,央行未允许其在银行间市场开户,只能通过丙类户操作,再通过甲类户代理交易和结算——丙类户的身份让银行理财在一刀切的整肃中不幸“躺枪”,也被禁止开户与买入。

进入2014年后,债市监管进入了新的建设性的阶段。2月13日,央行金融市场司向各商业银行下发通知,明确银行理财产品进入银行间债市的开户政策。通知要求,银行理财产品应直接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申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户的理财产品,其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在央行上海总部备案,并凭备案通知书在同业拆借中心申请办理债券联网结算手续,由其托管人和管理人向中央结算公司和上海清算所开立债券账户。这意味着,银行理财不再通过甲类户代理交易和结算,将由丙类户全面升级为乙类户,并都在线上交易。与此同时,由于此前丙类户被禁止开户和买入,通知的下发也标志着银行理财在银行间债市开户的重启。

令我们关注的是监管层为规范市场作出的一系列规定。

为化解操作风险,通知对银行理财的债券账户管理人作出了类似合格投资人的具体要求,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具有专门的理财投资管理部门,并与自营部门的资产、人员、制度等完全分离,以及业务操作中前、中、后台的完全分离;二是与理财投资管理业务相对应的交易前台、风险控制、清算结算后台的岗位设置完全分离,每一岗位至少配备2名熟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专职人员;三是按照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开展理财投资管理业务,实现每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的对应,每只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其中,第三方面的要求意味着,央行在制度设计层面上规范银行理财账户,流行的理财产品资金池将被叫停,理财产品与交易账户需要一一对应。

为防范利益输送,通知引入了第三方托管的概念。通知明确,管理人的自营债券账户和理财产品债券账户之间不得进行交易,以及同一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债券账户之间不得交易;申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债券账户的理财产品,应以单只理财产品的名义开户,但理财产品由非本行的第三方托管人独立托管的,也可以理财产品系列或理财产品组合的名义开户。

此前,银行理财一般都托管在自家银行,这样不仅有托管费收益,对于自营交易结算,以及机构代持等交易也相对便利。不过,自托管的防火墙往往虚置,对监管层引导的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不利,也容易产生利益输送等问题。引入第三方托管后,防火墙的设置与做实在理论上成为了可能,惟仍需在监管实践中予以贯彻落实。

带有明显机制设计特点的是,通知对第三方托管给予了开户便利上的支持。银行若继续选择自托管,则不能以组合名义开户,需要为每一个理财产品建账。对于管理上千个理财产品的银行来说,这将大幅增加操作成本,从而鼓励银行选择第三方托管。这样一来,大部分银行都会选择以理财产品组合的方式开户,但是托管在第三方银行。

要指出的是,由于为银行理财产品组合开了个第三方托管的口子,通知并不能完全解决资金池问题,因无法避免银行理财产品以“组合产品间交易”的模式投资,而这正是以往银行掩饰理财收益普遍浮亏、转移利润至到期亏损账户以达到预期收益率的惯用手法。在这方面,监管层还需要出台更进一步的规定,加强组合间产品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不过,这已在央行的监管职责之外,需要由银监会制定。

最终分析结论(Final Analysis Conclusion):

央行发布通知规范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银行间债市,希望通过账户升级、单独建账与第三方托管等方式对债市交易制度查漏补缺。不过,新规并没有完全覆盖此前暴露出的问题,在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仍有待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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