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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国有银行如果发生巨额不良资产或者倒闭,是谁的责任?根据历史的经验,中国的国有银行如果面临巨额不良资产风险时,企业领导人要承担部分的责任,但似乎并不显著,而地方上的分行领导人则将遭遇极大的压力以全力压缩贷款,否则就撤职走人。但在银监会成立之后,根据中国的历史传统,中国国有商业银行如果发生巨额不良资产风险,甚至倒闭的时候,这一监管者必将承担极大的责任,因为给了它监管权力,却没有“管住”下面的商业银行。
这样的责任现实,可能无法让西方投资人理解,但这就是中国的国情所在:国有商业银行,哪怕股份制商业银行出现巨额不良资产风险的时候,银监会将被指责“监管不力”。我们不得不追问下去:银监会应该承担这样的责任吗?它担负得起吗?或许它承担了不该承受之重。
商业银行的风险责任本来就该这家银行的股东来承担,这天经地义。现如今,常识性错误让政治责任与监管责任不分,风险责任的错配,导致的是我们市场的混乱,监管的偏激以及对发展的迟疑。
在商业银行风险定价能力和监管能力这对矛盾问题上,商业银行总是声称监管能力不足,以至于该放开的市场迟迟得不到开放,管制重重;而监管部门则总是声称商业银行的风险定价能力低下,以至于这市场本想开放,却因为整体风险太大,商业银行承受不起,而不能开放。这对冤家在“鸡生蛋”和“蛋生鸡”的问题上,已经消磨了6年的时光,看现在的样子,似乎还要继续耗下去。
在最近的外汇保证金业务上,商业银行和监管者就在上演着这出演了无数遍的老戏。而不仅仅是外汇保证金这一创新业务,几乎在所有银行的创新业务上,我们所面临的几乎都是长时间的消耗与发展的迟疑。在中国企业全球化程度越来越高的今天,国内企业明显对于外汇汇率风险避险需求明显,但我们的企业可选择的避险渠道则极为有限。是我们的银行不能提供避险渠道吗?不是,是因为我们的银行没有避险渠道,它们怕企业将汇率风险转嫁银行之后,银行却没有更多的转嫁和分散途径,来将风险对冲或出售。
然而监管者在提高监管能力和寻求适合金融创新的监管模式上,并非无所作为。事实上,银行监管部门早在2006年就已经开始热络讨论“原则监管”的问题,并普遍认为这将是未来金融创新监管的发展方向。因为创新的金融市场,各类标准都需要摸索,各类制度都需要建设,因此金融创新之初就采取规则监管的模式,根本无法保证金融创新所需的市场灵活性和弹性。但我们的管理层显然对于提高金融创新业务的原则监管比重相当迟疑。因为原则监管,可能引来大量地下的腐败和寻租,并导致操作风险急升,监管者会认为“风险不可控”,未来自己将承担监管不利的责任,原则监管因此要缓行。
如果在鸡生蛋、蛋生鸡问题上,我们还是纠缠不休,何时才能真正地发展中国有深度、有弹性的金融市场?时不我待!现实的金融风险正在逐步逼近中国,高企的通胀在警告,我们必须争抢每一分、每一秒来建设富有缓冲能力的金融市场,未来才有可能以最小的损失度过资金狂流的“洪峰”。
作为监管者,他们应该管的是市场交易的公平,他们应该通过提高市场透明度来保证市场交易的公平,他们应该提供的是公平的市场准入。而市场退出,不应该是监管者的责任。我们应该把金融机构巨额不良资产和破产倒闭的风险交还给股东。解脱监管者本不该承担的政治责任——为金融机构的风险负责,鸡生蛋、蛋生鸡的矛盾问题,就找到了解决的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