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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和民营及公众和私募的企业

(2010-07-04 08:07:47)
标签:

房产

房地产私募基金的创新与发展(之五)

 

在《公司法》中,是按照企业的资本组织形式来划分企业类型的,主要有: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等。按照上面对民营企业内涵的界定,除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外,其他类型的企业中只要没有国有资本,均属民营企业 

  公募又称公开发行,是指发行人通过中介机构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广泛地发售证券,通过公开营销等方式向没有特定限制的对象募集资金的业务模式。为适应更广大投资者的需求,公募没有合同份数和起点金额的限制。因为涉及众多中小投资人的利益,监管当局对公募资金的使用方向、信息披露内容、风险防范要求都非常高。而私募是面向少量的、特定的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方式。参加人一般应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能力。在公募发行情况下,所有合法的社会投资者都可以参加认购。为了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各国对公募发行都有严格的要求,如发行人要有较高的信用,并符合证券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发行条件,经批准后方可发行。

许多人包括专业人士对私募和公众企业及相关概念非常模糊;譬如他们认为“公众的就是国有的,私募的就是私有的”;这是一个非常大的误解,我这里归纳总结几点:

1.公众的,不一定是国有的;反而很多是私人的;譬如上市公司股票大部分应该是在私人拥有。

2.私募的,不一定是私人的;反而很多是国有的;譬如我国的许多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者是政府出资或国有企业投资。

 

如果理解了以上2点,那对下面2点也应该理解了。

3.国有的,不一定是公众的;

4.民营的,不一定是私募的;

 

至于有些人认为民营不等于私营,民营化也不能等于私有化,这又是另外一个概念了。 

 

张健:资深房地产投融资和战略专家,华房中诚基金管理公司总裁,北大纵横管理咨询集团合伙人,清华房地产总裁商会特聘专家。毕业于同济大学和澳大利亚西悉尼大学。在房地产市场、投资、金融和战略方面有20多年经验。为世茂集团、万科集团、中华企业、中房集团、香港建设、麦格里银行、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浙江大学和上海交通大学等提供房地产投融资和战略咨询服务、企业培训和授课。出版六部房地产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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