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几种情形,“唯一住房”也可以被强制执行!
(2018-07-17 09:06:04)分类: 法谈天下 |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不少老赖都有一种认识:我只有一套住房,法院总不至于把我赶到大街上去。老赖说这句话,依据的是2004年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根据上述“可以查封,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规定,既然只能查封,不能“变现”,那结果就是执行不了,长此以往,“唯一一套房”不能强制执行的说法就流传开来了。
然而,“生活所必需的”并没有说“唯一一套”。“唯一一套”和“生活所必需的”是有很大区别的,只有一套不一定是“生活所必需的”,有两套房屋如果其扶养家属人数较多也可能是生活所必需的。
那么,老赖仅有一套住房,法院能不能将其司法拍卖?哪些情形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老赖的唯一住房?
今天就为大家讲一讲“老赖”的唯一住房可以被强制执行的几种情形。
“老赖”有以下几种情形的“唯一住房”可以强制执行:
1.对被执行人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这里的“扶养义务的人”应包含广义赡养、扶养以及抚养的人:
赡养义务的人包括:
a.子女;
b.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有扶养义务的人包括:
a.
b.
有抚养义务的人包括:
a.
b.
c.
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包括:
a.被执行人享有其他固定的租赁房屋。
b.被执行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名下有其他房产。
c.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面积过大(《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的第三条第二款:“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
d.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价格过高(根据被执行人住房在当地的市场价格作为参考标准)。
2.一审诉讼或仲裁立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3.被执行人在其户籍所在地或拟执行的“唯一住房”所在地农村享有宅基地并自建住房或被执行人享有小产权房等权属上有瑕疵而无法自由流转的住房的;
4.被执行人将其“唯一住房”用于出租、出借或虽未出租、出借,但超过一年无人居住的;
5.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系执行依据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当交付的房屋的;
6.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县级市、县、区范围)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房屋租金的;
7.其他可以执行的情形。
另外,在执行老赖“唯一住房”的过程中,考虑到被执行人需要另外租房子,可能要有一个周转期,所以给予3个月的宽限期。如果3个月的宽限期过了,还是拒不搬出,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