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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权责边界清晰才能独立办好案

(2016-08-09 11:42:41)
标签:

惩戒委员会

权责明晰

自由裁量权

分类: 法谈天下

惩戒委员会应有第三方参与

每年都提涉法议案建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秦希燕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高度关注《规定》的出台,在他看来,《规定》虽然只有27条,但“很有内容”“亮点突出”,从制度层面将法官、检察官履职保护落到实处,并以具体条文细化到各个责任主体,与当前法官、检察官员额制、司法责任追究制等司法改革遥相呼应。从事前防范与事后救济、内部“松绑”与外部“保护”两条主线,进一步健全完善了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职制度,“非常有利于确保‘两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有利于司法改革向纵深推进。”

 

不过他提醒,《规定》扩大了干预司法活动追究责任的适用范围,明确提出不仅领导干部不能干预司法,而且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处理。但对于除领导干部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何种形式干预司法活动,尤其是以何种形式插手具体案件的情形,目前法律尚无明确规定,这将导致“除领导干部外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司法活动”的情形无法界定,实际操作难度较大,容易变成“空文”。

 

他还提出,《规定》明确法官、检察官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非经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不受错案责任追究。而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成员大部分是法检系统内部人员,独立性、公正性需要制度保障。

 

“两官”自由裁量权要受监督

采访中,多位全国人大代表表示,《规定》的出台,无疑给广大司法人员注入一针强心剂,让法官、检察官专心办案,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司法环境,尤其是对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将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但在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职的同时,也应该重视对法官、检察官的制约和监督。

 

秦希燕认为,应当制定与规范司法人员自由裁量权相配套的细则。“不能为了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职,而使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失之过宽。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同样会对司法公正造成不利影响。

 

“《规定》从身份保障、安全保障、责任追究、物质保障等方面作出了全面系统规定,使得优秀的法官检察官‘招得进、留得住、干得好’不再成为一句空话。”秦希燕认为,《规定》内容贴近司法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应当予以严格执行。

 

节选自:《检察日报》201688日第5

记者:郭美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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