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好文:租房六事项,必须要注意
(2016-08-09 11:3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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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法谈天下 |
高房价,使普通百姓买房难,为住有所居,许多人退而求其次选择租房住;随着毕业季、招聘季的来临,一大批毕业生、打工族也加入租房一族。在租房的过程中,承租方更加关注所租的房子是不是地理位置佳,小区环境优,邻里关系好,租金适宜,而往往忽略了租房中的法律问题,因此导致有些人在承租房屋后,常常因为遭遇大大小小的问题而感叹“花钱买罪受”。今天,秦联律师就为大家聊聊租房应当注意的一些法律问题。
一、哪些房屋不得出租?
1.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
2.被确定为拆迁的房屋;
3.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4.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5.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6.权属有争议的;
7.属于违法建筑的;
8.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9.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10.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二、租赁房屋损坏,谁来维修?
1.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3.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三、承租人装修改变房屋构造后的返修责任谁承担?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四、哪些租房行为会被治安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以下八种租房行为要担责:
1.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3.出租人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租赁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5倍以下的罚款。
4.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3倍以下罚款。
5.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警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10倍以下罚款。
6.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7.承租人利用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10倍以下罚款。
8.对出租或承租的单位违反规定的,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同时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两倍以下罚款。
五、出租人出租房屋应当注意的事项
1.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2.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3.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4.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5.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6.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7.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六、承租人承租房屋需要注意的事项
1.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2.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请暂住户口登记;
3.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4.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5.承租的房屋不得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6.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文/方言 北京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