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好文一篇:股权不得质押的情形
(2016-07-26 17:2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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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股权出质受限情形 |
分类: 法谈天下 |
引言
股权质押
依据《担保法》第四章,质押分为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属于一种权利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股权可质押的法律依据:
依据1:《物权法》第223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四)依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股权质押的限制
依据上述法律依据,可以质押的股权均有“依法可以转让”、“有权处分”等前置性条件,因此,并非所有的股权均可出质,具体而言,以下股权出质受限:
(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的限制性规定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03条规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而依据《公司法》第141条、第142条的相关规定,下列股份转让受限: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5、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作出禁止转让限制的;
6、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二)对于上市公司的特殊规定
1、依据《证券法》第98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2、对于上市公司国有股的质押法律有特殊规定。依据《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限制具体有:
(1)公司发起人持有的国有股,在法律限制转让期限内不得用于质押。
(2)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
(3)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
(4)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以国有股进行质押,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明确资金用途,制订还款计划,并经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的限制性规定
综上,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首先,应当看公司章程是否对股权质押有限制性规定,公司章程对之有约定的,从其规定。其次,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质押股权。最后,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质押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四)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质押的限制性规定
(1)经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
(2)通过签订质押合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
(3)缴付出资的投资者仅可将已缴付出资部分形成的股权质押,投资者不得质押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
(4)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本企业。
(5)在质押期间,出质投资者作为企业投资者的身份不变,未经出质投资者和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
(6)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投资者不得将已出质的股权转让或再质押。
(7)依法将质押合同等文件报送批准设立该企业的审批机关审查,未按本条规定办理审批和备案的质押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