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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大促新规定,网络购物新保障

(2015-09-16 19:39:24)
标签:

律师

秦希燕

消费者权益保护

分类: 法谈天下

“双11”、“双12”等电商“大促”的脚步离我们越来越近,热衷于网购的小伙伴们已经“蠢蠢欲动”、“跃跃欲试”,大有“坐立不安”又欲“剁手跺脚”之感,既手痒到不行,想要大购特购,又担心网购预售的商品出现质量、无法退货等问题。网购年年有,今年大不同。今天小编就和大家一起分享最新的电商“大促”新规定,一一消除网购小伙伴们心中的疑虑和不安。

  近日,工商总局发布《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2015年10月1日开始施行。《规定》出台,电商网络集中促销活动将得到进一步规范,网络消费者的权益亦将得到进一步保障。

预售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理直气壮?——成为历史!

针对之前“双11”中曾经出现“部分店家规定预售商品无质量问题不得退换货得到交易平台支持”等问题,《规定》明确,第三方电商平台不得采用格式条款设置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自行解释商品完好、增加限退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增加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第三方电商平台此类违法违规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规定处理;没有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赠品不适用“三包”要求强词夺理——可修换退!

  《规定》要求,网店商户在促销活动中销售、附赠的商品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不得销售、附赠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不得因促销降低商品质量。网络集中促销中附赠的商品,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提供“三包”服务。根据该《规定》,小伙伴们再也不用为赠品的质量问题发愁了,出现问题可修、可换亦可退。

  积分、优惠券改变使用规则恣意妄为——先“请示”消费者!

  依据《规定》,网店商户在促销活动中赠送消费积分或者发放优惠券的,应当标明消费积分或者优惠券的使用条件、方法和期限。网店商户改变消费积分或者优惠券使用条件、方法和期限的,应当征得消费者的同意,但变更有利于增加消费者权益的除外。

虚假主体、虚假广告、虚假交易量、虚假好评遍地开花?——严查重罚!

第三方电商平台应对网店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记录、保存促销活动期间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对网店商户的促销活动进行检查监控,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要时可以停止对网店商户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并与公示。

  网店商户发布的的促销广告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进行促销活动。违反相关规定,将分别按照《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规定》明确禁止促销中可能存在的虚构交易量、成交额以及虚假好评、删除差评等行为,并明确违反上述要求的第三方电商平台和网店商户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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