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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读者来信 |
秦律师:
我在一家商场做销售,劳动合同约定每个月工资2000元。今年中秋节临近,商场给我发了一个通知,通知上面说,9月29日,提前支付九月份的工资。工资支付形式为1700元现金和价值1000元的高档月饼。销售经理跟我讲,因9月30日是我国的传统佳节中秋节,商场储备大量的市场价值1000元的高档月饼,作为对新老员工的福利,所以,商场决定将市场价值1000元的高档月饼作为福利发给我,用于充抵300元现金。后来,我向经理提出要求,只要2000元的工资,不要1000元的月饼。经理答复我,这是商场的决定,要么接收,要么就领取1700元工资。请问:商场的这样做合法吗?
张女士
张女士:
该商场以实物充抵工资的行为不合法,更不能变相克扣员工的工资。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结合你与商场签订的劳动合同来看,你每月工资2000元,商场应按时足额将2000元工资支付给你,不得以实物等代替货币。现商场将市场价值1000元的月饼充抵你2000元工资中的300元,实质是以实物代替300元现金支付工资,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同时,该商场经理声称如果你不接受商场的决定,就只能领取1700元的工资,属于变相克扣工资,也违反法律的规定。你可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举报,若查证属实,将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秦希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