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信:妻子擅自堕胎,可否要求赔偿?
(2012-09-17 18:41:24)
标签:
杂谈 |
分类: 读者来信 |
秦律师:
今年5月我妻子意外怀孕,但她现在正处在晋升岗位的关键时期,她与我协商将胎儿打掉。但是我考虑我们两人三十几岁了,所以我坚决不同意。为此事我们多次争吵,上个月她擅自决定将小孩打掉了,我知道后很气愤,她还与我父母也发生了激烈的争吵,为此她干脆搬回娘家住。我认为她严重侵犯了我的生育权,但是否离婚我正在犹豫,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她赔偿?
李先生
李先生:
你可以女方擅自堕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起诉离婚,但你不能以女方侵犯你的生育权为由要求其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因此,你可以女方擅自堕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起诉离婚。此外,《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即:(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此,不论你是否决定离婚,你都不能以女方侵犯你的生育权而要求其赔偿,如果女方擅自堕胎导致你们夫妻感情破裂,你可以此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
秦希燕